包括但不限于:
17.1.1工程竣工验收单; 17.1.2竣工图纸; 17.1.3结算书;
17.1.4所有变更及调整的计算书; 17.1.5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 17.1.6违约金处罚通知单(如有); 17.1.7供应商评价表; 17.1.8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17.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7.3按本分包合同约定,本工程的结算价款应包括: 17.3.1所有甲方要求或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价款;
17.3.2按本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而由甲方代付或代缴的所有款项(如有); 17.3.3所有违约金处罚(如有)。
17.4“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合同单价不会做任何调整,仅调整根据实际完成并确认的工程量。 17.5一旦双方确认了甲方的工程最终结算书,则双方一致同意工程涉及到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除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款外,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主张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其他工程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调整价款、工程索赔款等。
18、 不可抗力
18.1若本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止本分包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合同各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如果在一方延迟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18.2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8.2.1天灾(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瘟疫等);
18.2.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内战; 18.2.3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物坠落;
18.2.4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乙方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分包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18.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约定承担:
18.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18.3.2乙方装备损坏、用于本分包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8.3.3合同各方均负责各自的人员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9、 违约
19.1乙方不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9.2违约金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生效,甲方仅负责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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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除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19.3.1未按时竣工;
19.3.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19.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的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
19.5若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9.6若发生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
19.6.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迟延的,甲方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补偿,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
19.6.2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19.7除非另有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8合同履行中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民工到各级政府机关、甲方办公场所和施工工地等进行闹事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即向甲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20、 转让和再分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1、 索赔
21.1乙方索赔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期或经济损失,且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和提供有效证据等详细资料。
21.2乙方应保存好索赔事件发生的全部记录,以供甲方查阅,并在甲方要求时向其提供记录的副本。 21.3甲方未能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
21.3.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 21.3.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赔偿损失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 21.3.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21.3.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14天内,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
21.4乙方必须于每月26日报送给甲方一份详细帐目(副本抄送施工监理单位),详尽列出当月乙方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所有索赔项目。乙方逾期不提交或未列在此帐目中的额外索赔视为乙方放弃该索赔,甲方将不予考虑。
22、 保险
22.1乙方应按当地政府之法规规定投保。
22.2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加工场等所需要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23、 争议
23.1无论在本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双方关于本分包合同或因本分包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23.1.1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申请有关合同管理或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23.1.2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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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3.2.1单方违约导致本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停止施工; 23.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23.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24、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24.1合同生效、终止
24.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4.1.2所有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分包合同即告终止。 24.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4.2合同的解除
24.2.1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分包合同。
24.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期间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均视为违约,甲方视其情节轻重予以2000-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指同一情况乙方受到违约金处罚2次及以上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应无条件撤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4.2.2.1双方确认进场日期后逾期未进场; 24.2.2.2未完成经甲方审定的计划; 24.2.2.3组织进场的各种材料不合格的;
24.2.2.4乙方自行组织进场的施工队伍、设备不符合有关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 24.2.2.5无合理原因连续中断施工8小时或中断施工累计超过12小时的; 24.2.2.6拒绝或不执行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工程指令、指示的;
24.2.2.7现场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监理的工作安排或寻衅闹事或擅自离场的; 24.2.2.8擅自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的; 24.2.2.9没有正常和勤奋地进行工程施工; 24.2.2.10其他不履行合同职责的行为。 25、 通知
25.1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和维修通知,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5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
25.2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地址或另行确认送达地点的,均应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对方的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送达不能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告知义务方承担。
26、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
26.1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3份,乙方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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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界面划分 1.1楼地面工程: 1.2墙面工程: 1.3顶棚工程: 1.4隔墙工程: 1.5隔断工程: 1.6卫生洁具: 1.7弱电: 1.8其他: 2、场地状况
三通一平,土建施工内容完成具备装修进场施工条件。 3、 临时设施
3.1甲方提供一个供水供电源并在正常情况下保证供水供电量, 但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按实际使用量和市场价格向总包单位缴纳。乙方自行安装使用的临时电线、附属设施等,在不需要时应自行拆除完毕。
3.2其他:施工现场没有多余的场地供搭建办公生活用临时设施。 4、工期以及延误责任
4.1具体工期要求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工程范围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工期 延期处罚 4.2工期从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正式开工之日”开始计算,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
4.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且工期不予顺延。
4.4本工程在除春节以外的其他法定假期以及夏收、秋收必须连续施工,乙方应保障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等资源的投入,乙方不因周末、法定假期、夏收、秋收等因素向甲方要求任何补偿,因抢工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造价内。
4.5如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接到甲方进一步指令。
4.5.1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4.5.2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连续停工在15天以内(含15天)或累计停、窝工在30天以内(含30天)时,乙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费用和工期索赔。
4.5.3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连续停工超过15天以上或累计停、窝工在30天以上时,乙方可以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4.6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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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乙方需尽全力按甲方提出的工程进度或书面指令完成本工程。如有困难或疑问,必须与甲方协商。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若乙方不能按甲方指示实现预定进度,按工期延误处理。
4.8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个日历天内将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清理并运出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聘请其他单位将上述机械、设备清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合同总价内予以扣减。若乙方的机械、设备因此而损坏或丢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9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乙方可能被要求分多次进场,具体进场时间及要求按甲方通知执行。 4.10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以便甲方协调所有施工单位的进度,确保在合同指定的竣工期内完工。 5、 工程质量
5.1质量标准: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合格,并达到规定验收标准。
5.2如工程竣工一次性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并承担本合同结算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要求
6.1为了在施工期间确保施工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的正常进行,乙方必须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制定安全生产具体措施。
6.2乙方在签订本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和文明施工协议书,如乙方违反规定野蛮施工,甲方有权限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6.3工程施工中,乙方必须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无伤亡事故。如有违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另按结算总价的1%予以违约金处罚。
6.4现场临时设施布置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 7、 技术要求
7.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须达到国家、地区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本工程采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
7.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
7.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7.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7.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 7.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0-2001) 7.1.6《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7.1.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7.1.8《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7.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61-87)
7.1.10《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7.1.1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7.1.12《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 9756-2001) 7.1.13《建筑室内用腻子》(JG/T 3049-1998)
7.1.1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7.1.15《干压陶瓷砖》(GB/T410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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