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成品保护就是在工程管理中采用有组织和技术的手段,对已施工的工程产品或工序进行保护(防护),防止破坏;现场成品保护由乙方协调管理,监理工程师应用合同及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控制。
8.15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成品保护、破坏成品。 8.16成品与半成品必须有专门的场所放置,并派专人管理。
8.17交叉施工阶段,上下道工序的交接双方要派专人在现场监护,确保上下道工序的成品不受损坏。 8.18加强值班,监督进出人员遵守规定,有效保护成品。
8.19竣工验收交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所引起的任何损坏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成品保护,除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按合同结算价1%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
9、 结算资料报审要求
9.1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全套完整结算资料,双方办理结算资料确认签收手续后,甲方不再接受乙方逾期提交的结算资料,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结算权益。甲方在签收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初审、复审工作,给予乙方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双方确认均无异议后,甲方出具结算定案表。在此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按照甲方安排的工程结算计划,及时安排授权专职预算员负责配合甲方审核工作,如乙方无专职预算员,或预算员不按照甲方安排的时间核对、提供相关有效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审核时间拖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2乙方上报的预算额务必准确,严禁高估冒算,如所报预算价高出甲方最终审定的10%,则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报预算价-最终审定价)×20%”计算乙方的违约金。
10、 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节点工期或竣工节点工期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造成总包单位工期整体滞后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0.2在施工过程中,经甲方和监理抽查,只要发生任何一项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无论最终整改结果如何,乙方都应承担每次10000元的违约金,甲方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扣除。
10.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撤场并将已完工程和相关的工程资料完整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暂不办理结算并追究乙方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0.4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中途退场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进行追偿。
10.5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其他资料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影响总包单位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本工程相关单位现场代表及联系电话 11.1甲方代表: 11.2监理总监: 11.3总包单位代表: 11.4乙方代表: 12、其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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