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中心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有价证券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有价证券灭失或毁损的,管理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
5、借款人用于贷款质押的国债或定期存单先于贷款到期时,管理中心可与质押人协商,按期兑现,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偿还其所担保的贷款本息;也可将质物转存或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 第十九条 保证
保证贷款指管理中心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1、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担保资格,且在受委托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并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受委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2、保证人与管理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从保证人存款银行开具不小于担保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交管理中心。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许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3、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得相互提供保证。 第二十条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管理中心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以所购住房的售房人作为保证人的,售房人应将保证金存入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
2、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担保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在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4、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管理中心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信用卡或储蓄存折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2、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统发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还款法。
第二十三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下降,可能影响按时还贷时,应在10日内及时报告管理中心。对不按时报告的,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借款人与售房人合伙虚构购房事实,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贷款外,还应将其记入管理中心建立的不良信用档案,并将售房人欺诈骗贷情况通报其开发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章 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要求变更借款合同,须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在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经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应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因拆迁、火灾等原因灭失或不复存在时,借款人应向管理中心申请置换抵押物,重新办理抵押手续、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相关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同时终止。 第八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所得款项清偿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1、保证人违反保证担保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管理中心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新保证人、新抵押物或新质物的;
2、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连续6个月或累计12个月不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超过借款年限2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4、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5、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6、借款人在合同期内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7、借款人有损害管理中心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所得款项超过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部分,应予退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审议批准,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省、市政府已制定的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有关阶段性政策,按省、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根据《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提供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内容包括: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程序等。 二、贷款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以下简称《借款申请表》)。《借款申请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婚姻状况、月收入、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购房合同编号、房屋座落地点、类型、建筑面积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房屋单价及购房价;
3、售房单位(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商品房销售(预售)证号、开户银行及银行结算户账号;
4、申请贷款金额、期限及还款方式选择; 5、贷款担保方式选择;
6、借款人对填写内容及提供证明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二)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详见《贷款办法》第十一条。 三、贷前调查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申请后,由贷款调查部门(调查人)对借款人递交的《借款申请表》和要求提供的证明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详见《贷款办法》第十二条。 四、抵押物评估
评估可由管理中心自主评估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管理中心自主评估的,应根据现场调查取得的真实情况,按如下原则处理: 抵押物为一手房的,其现值应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上注明的购房价进行确定;抵押物为二手房的,其现值应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基数两者中取低者进行确定。
管理中心无法自主评估的,应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五、贷款审查和审批
管理中心贷款审查审批部门(人)对调查部门(人)提交的调查结果和评估情况进行初审、复审和审批。 (一)贷款初审
1、借款人资格审核。借款人及配偶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同时,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核实;
3、借款人贷款年限审核。申请贷款年限是否超过借款人及配偶自贷款发放之日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4、借款人偿还能力审核。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审查借款人的收入可参考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偿还贷款本息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应超过5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也应包含在偿还贷款本息内。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与债务情况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
5、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6、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7、与借款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8、借款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状况。对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初审人调查其逾期原因,合理评估其信用状况,并提交贷审会审核。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1、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复印件,并签述“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2、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3、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 (二)贷款复审
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应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