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3、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4、贷款风险得到全面揭示,不存在特别的风险点; 5、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1、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2、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3、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三)贷款批准
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对于按规定需要经过贷审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复审后应提交贷审会进行审议。 1、准予贷款的,告知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3、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六、签订合同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即可根据审批的具体意见,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人和借款人按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有关合同:
1、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反担保人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 2、非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 ①抵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简称《抵押合同》)。 ②质押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简称《借款合同》),与出质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简称《质押合同》)。 ③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简称《保证合同》。
④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借款人以所购期房设定抵押的,管理中心除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与售房或建房单位签订《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之日止。
签订上述合同前,管理中心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注意事项等。签订上述合同,应由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本人当面签署。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完上述合同后,将《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及有关借款资料送交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签署后将《借款合同》返回管理中心。 七、办理贷款担保
签订借款合同后,通知借款人办理如下手续:
1、抵押。以现房抵押的,由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与房产权属人及共有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一道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2、质押。以有价证券质押的,由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出具的质押函、用于质押的有价证券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止付登记手续。所有参与质押的担保人都要在《质押合同》上签字。
3、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从保证人存款银行开具不小于担保金额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交管理中心。保证人发生变更的,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管理中心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及管理中心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办理房产预约抵押登记的函》,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预登记手续。由开发商为其提供保证担保的,开发商应开立保证金账户(由管理中心与开发商双控)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 5、保险。抵押的房产存在灭失或损毁的可能性较大时,管理中心可要求借款人办理财产保险,且必须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管理中心保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或分次投保两种方式,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未清偿之前不得中断或撤销保险。
6、公证。根据贷款的担保方式,需要公证时,管理中心信贷员负责协助借款人办理合同公证手续。 八、贷款发放
1、管理中心信贷部门核实合同签署、担保等手续后,通知借款人开立存款账户和办理借款手续,给管理中心财务部门送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
2、管理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通知书》,将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
3、受委托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借款合同》和管理中心划转至委托贷款基金户的资金数额,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受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将款项划入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银行账户内。
4、贷款发放后,经办银行将个人贷款档案资料返回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进行个人贷款档案资料整理。对于担保公司担保的个人贷款,管理中心将个人贷款担保资料返还担保公司并自备一套个人贷款档案资料存档。 九、贷款回收 1、还款方法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法。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可以根据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申请变更还款方法,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实施。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贷款月数 -1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2、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① 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票、信用卡或储蓄卡到受委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②委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管理中心与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借款人所在单位或财政工资发放中心从其存款户或工资中代扣偿还贷款。 十、贷后管理
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要加强贷后管理,定期进行贷款检查。对于办理预抵押登记的个人住房贷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开发商和借款人及时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手续。
管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个人住房贷款贷后检查,掌握贷款的资产质量状况并研究对策。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2、借款人有无骗取管理中心信用的行为;
3、借款人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4、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5、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6、项目工程进度(限于自建房屋贷款);
7、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之处; 8、其他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检查程序:对违约贷款通过电话提示、约见借款人、现场核验、走访借款人所在单位等方式了解借款人违约的原因;根据借款人违约情况,判断贷款的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形态;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提出催收贷款或强制清收贷款的处理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实施。登记贷后检查台帐,撰写贷后检查报告。 十一、档案管理
每笔贷款发放后,由信贷员向档案管理员移交资料,办理移交手续。档案管理员在接收时,应查验资料是否齐全,缺省的要督促借款人补齐,做好登记工作。具体要求:档案资料要齐全,归档资料要及时有序,查阅档案要登记签字。 十二、清户撤押
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出具贷款结清凭证给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持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管理中心保管的有关法律凭证及文件。借款人应签署收到文件的回执。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撤销抵押登记的函》及《房屋他项权证》或《产权预约登记》到当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凭管理中心开具的《关于撤销质押登记的函》到经办银行办理撤销质押登记手续。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责任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具体包括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是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管理中心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终身不得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工作。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有错必究、责任到人、区别性质、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责任追究由有权处理的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予以处理。
第六条 贷款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帮助、默许借款人伪造虚假材料套取贷款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导致贷款审查与决策失误而造成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