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4)

2019-08-31 15:35

第七条 贷款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向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四)未对调查人送交的贷款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五)没有审查出贷款资料和调查报告中的明显遗漏,误导审批人的; (六)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建议的; (七)审查通过无明确调查人的贷款的; (八)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八条 贷款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三)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或未进行相关调查、提出审查意见的贷款的;

(四)轻信、盲从跟风,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贷款,造成损失的; (五)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 (六)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七)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的贷款的。

第九条 贷后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擅自转移保证金或动用质押存款的;

(二)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贷款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四)到期不按时发出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贷款责任人移交制度的;

(六)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价值发生损失的; (七)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第十条 贷款资料保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贷款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保管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其他资料,致使贷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丢失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凭证或质物,致使上述凭证或质物丢失、毁损的。 第十一条 管理部(分中心)超越权限发放或审批贷款的,对其停止办理部分业务或上收审批权限,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帐停息,豁免或减收利息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减免部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贷款管理不力,造成借款人将个人住房贷款挪作他用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受处罚的人员如对责任认定和所给予的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可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贷款责任追究的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定

为规范贷审会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查的决策机构,对审批人既起支持作用,又起制约作用。各管理中心必须成立贷审会,实行民主决策。

二、贷审会委员的构成。贷审会委员由管理中心个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且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管理中心负责同志担任,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三、委员工作变动时,其审贷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四、贷审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个贷审查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单位集资房及金额超过授权规定额度(各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授权额度)的个人住房贷款; (三)监督和检查管理中心及管理部的信贷审查工作; (四)其他工作。

五、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由负责个贷发放的部门负责人兼任。 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要求整理会议纪要; (二)负责提请召集贷审会会议; (三)保管贷审会资料。

贷审会的资料须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妥善保管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移交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书面交接材料上签字后存档。 六、贷审会议事规则 (一)贷审会主要议题:

(1)对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要审议内容:

①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资格的审查;

②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产负债、项目自筹资金和担保能力的审查; ③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年经济及信誉状况的审查; ④开发楼盘的合法性、政策性的审查; ⑤贷款总额度及开发楼盘风险状况的审查;

⑥贷款抵押评估方案的审查。主要是: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价值和抵押物处置可行性的审查;

⑦借款人群贷款偿还能力的审查; ⑧项目建设资料及手续完备性的审查。

(2)对购买单位集资建房或定向商品房,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需要由贷审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贷审会会议决议采取投票表决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三)贷审会需定期召开,至少半个月召开一次,召开的每次会议均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字后,报管理中心主任批准生效。 七、贷审会议事程序

(一)调查人汇报有关调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贷审会委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会议实行表决制作出审查结论;

(四)将审查结论记录在案,由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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