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

2019-08-31 16:57

有排功课而无教师上课现象。

(三)具体管理办法

1、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考勤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查记出勤情况,建立出勤档案,并以此作为教职员工工作考核、职称评聘、转正定级、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无故旷工、旷课,如旷工旷课,学校有权扣发工资,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旷工满半个月,由学校发出通知,限期返校。自通知发出半个月以上不返校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 各学校应结合上述考勤制度的意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附1:

教职员工探亲给假简明表 种类 项目 天数 探 配 偶 30 每 年 给 一 方 探 亲 假 一 次 ∧ 下 同 ∨ 境内探亲 探父母 未婚 20 45 因 工 作 原 因 二 年 给 假 一 次 已婚 20 探配偶 未 婚 6个30/ 4个月 年 月 不 足 四 年 的 按 一 年 标 准 给 假 70 45 20 侨台属境外探亲 探 父 母 探兄弟姐妹 已境境婚 内 外 40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 不 累 计 ∨ 20 40 给 假 办 法 每 年 给 假 一 次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三 年 给 假 一 次 二 年 给 假 一 次 一 年 给 假 一 次 父 母 双 亡 者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备注:以上规定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82)侨政会字011号、劳人险(83)71号]

附2:

结婚、分娩、计划生育例假简明表

休假项目 法定婚龄 结婚 晚婚婚龄 一般婚龄 分娩 晚婚育龄 人工流产 流产 人流加女扎 人流加上环

假 期 7天 15天 90天 引 产 休假项目 引产 假期 30天 引产加女扎 51天 男扎 7天 21天 2天 1天 结扎 女方:135天-180天 男方照顾假:7天 取放节育14天 环 35天 16天 女扎 上环 取环 [备注:以上规定文件依据:《芗城区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实施办法》]

四、关于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0日者,扣除全年奖金(含年终 十三个月奖金);超过30日者,扣除半年奖金(含年终十三个月奖金);月请假七日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延长正常晋升工资年限。其他有关事项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病事假在二个月内的,本人的职务(岗位) 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 发百分之百,但若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

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2、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 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发给百分之九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照发,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3、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 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l)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发给百分之七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发给百分之八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上述(1)(2)项工作人员中,荣获省、部委劳模(先进),病、事假工资可适当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但不能超过本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

4、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在职工人,病、事假期间照发原工资。

5、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6、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请病假,其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改按病假待遇发给。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事假的,其见习 期相应顺延。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 (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9、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10、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原则上工资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必须上报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2000]147号《关于转发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等文件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解答(1981)第9期《人事工作通讯》]

五、关于违规违纪处分的规定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2、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3、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制假、走私 等活动;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6、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7、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教师有以上所列违纪行为,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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