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

2019-08-31 16:57

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毕业时,要及时向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更改学历。经批准确认的学历可享受相应的学历待遇。

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

(三)在职教师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及考核规定 今后几年,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要把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作为中心内容,要确保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并适当超前。同时,要认真抓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全员培训、考试和小学英语教师岗位培训。继续抓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全面完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各项任务。

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与职务评聘、晋级、评先等挂钩,对在五年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的教师,在下一年度不予聘任教师职务。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福建省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个五年计划》、《关于加强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教师[2001]师70号)]

漳州市教育局

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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