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教师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由单位提出解除行政处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 六、关于教职员工辞职、辞退和擅自离岗处理的规定 (一)辞职
教职员工不愿意继续在教育部门工作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须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离开教育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教育工作阶段性任务(如一个学期)尚未完成,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2、正在接受审查的;
3、未满五年(不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4、中小学严重缺编,学科教师紧缺; 5、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辞职的。
辞职程序办理:①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②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或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人事部门或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申请人。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参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二)辞退
辞退条件: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 ②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④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⑤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⑦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⑧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下列情况单位不得辞退:①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③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④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⑤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辞退办理程序:①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
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参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三)擅自离岗处理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中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与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随档案转至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档案材料须在离职人员偿还培养费及管理费后方可外转。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系统以外工作,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离岗位处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原单位应停发工资,借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
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 (一)目标要求
“十五”期间,通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在建立起一 支数量上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的同时,改善、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到2005年,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初中专任教 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均达到40%左右;幼儿园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20%左右;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比例分别达到80%、60%以上;高中阶段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专业硕士学位的比例达到 1%以上。2010年前后,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
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中、高级职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职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在试用期内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臵的新任教师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二)在职教师提高学历教育的主要途径及申报审批制度
教师在坚持做本职工作的同时,要采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师函授、脱产进修、电视大学和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学历提高培训。
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一要坚持按所任教学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跨学科学习;二要坚持费用节约的原则,尽量避免高收费就学,对就读网络教育和高收费学校,在学费报销时应在规定报销的额度内,适当降低报销标准;三要坚持不影响正常工作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应控制在本学校教师人数20%左右,参加学习的教师要正确处理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