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1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 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
②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
3
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
4
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依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