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4)

2019-08-31 18:01

⑥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9)公司合并: 预申报材料:

① 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

② 各合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

③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④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⑤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① 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② 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③ 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

④ 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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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⑥ 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⑦ 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公司分立: 预申报材料:

① 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原件1份)。 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③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各件1份)。

④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⑤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① 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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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③ 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原件1份)。

④ 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各1份)。 ⑤ 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⑥ 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⑦ 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1)修改章程:

①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② 说明文件(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原件1份)。

③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申请材料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递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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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相关内容)。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已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附法人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1份)。

(1)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累计担保金额及业务笔数、期末担保责任余额及业务笔数、主要业务、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等)。

(2)风险管理情况(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高管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原件1份)。

5.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应当体现《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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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复印件1份)。 6.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内容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有关要求制定)(原件1份)。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8.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12.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13.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1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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