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外资(含合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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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担保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二)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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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总公司法人授权书(原件1份)。
9.总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10.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总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提交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1份)。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程序和提交材料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除按照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2)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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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还须提交母公司的增资决议(原件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2.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子公司: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母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5)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母公司增资申请和增资决议(原件各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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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科工贸信委网站
(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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