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6.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原件各1份)。 外资(含合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相关内容)。
依据:参考《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
上述表格可到市科工贸信委网站
(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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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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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八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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