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菏安监字〔2011〕88号
关于印发《菏泽市安全生产 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菏企业,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09]124号),市安监局制定了《菏泽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把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作为实现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应急预案的审查和备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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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企业提高应急预案质量,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高效性。
二、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评审和申报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和评审备案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立即行动,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和备案申报工作,凡不按规定开展应急备案工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使职工应急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事故能够进行自救和参加应急救援。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附件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附件4:现场处臵方案要素评审表 附件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附件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附件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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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应急预案专家评审表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预案管理 实施办法 通知 菏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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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鲁安监发[2009]12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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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协调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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