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复印纸,生产经营单位可自己制作。填报内容要符合本单位真实情况,与所提供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
2、提交材料。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表》或者论证意见;(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二)受理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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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备案后的应急预案,要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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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组成。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臵技能。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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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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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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