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才能生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10周岁以寸-—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行为能力人:指满18周岁的公民,只要不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如果父母想为子女购置房产,子女这时还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只签子女的名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能进行。 35.为未成年子女购房可以申请贷款吗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住房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如果购房人仅是未成年人,其不属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不可以申请贷款。 36.是否可与开发商的“售楼部”、“代理部”、“经营部”签合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部、销售部、售楼处,不能作为合同主体,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与购房者签合同的必须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才行。 37.车位买断要慎重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开发商在进行小区规划时,目前部配备有相当的
车位安排,大约比例在30%左右,有些高档住宅小区这—比例更高。许多业主在购房的同时,必须考虑是否要买断一个车位。
据统计,市区中档住宅车位买断价约在10~15万元左右,高档小区或中心地段的地皮资源稀缺,将来车位价格还要看涨,故纷纷采用买断了事。
然而.买断车位究竟值不值,合算吗?
目前商品房可由银行提供公积金贷款与按揭,可车位基本上只能一次性付款,这无形中加重了付款的负担。
如果将来购房者想换住房时,商品房可以进入市场买卖,但车位却无法同步进入,有些新房主即使看中住宅,却未必要车位,若是出租,小区内的车位又不可能向社会开放,届时,车位岂不成了包袱? 从现在的车位月租费来看,中高档小区大约在500~1000元左右,也就是说每个车位回收成本约需20年以上,其中还未计算一次性买断花费资金的20年复利收益。
综上所述,车位值不值得买断,是买断合算还是租合算,这是需要购房者根据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38.开发商承诺送花园、露台、家具、汽车可信吗
为了促进房屋销售,有些房产商使出搭送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降价的做法。但是,很多时候房产商声称的送花园、露台等是带有欺诈性的。因为如果花园面积属于房屋占有范围之内,那就是房屋应摊土地面积,本来就应归购房者所有;如果花园面积为公用面积,更谈不上奉送,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同样的道理,露台也分独用露台(专
为某一产房屋设计)和公用露台(整栋房屋共用),露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业主房地产的一部分,不能与房地产权分割,所以谈不上由开发商“奉送”。实际上开发商在送的背后,已将房价提高。 送轿车、家具、空调等,也都是变相降价的一种形式。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部分钱还是要由买房人掏的。买房人只要想一想,卖方会无缘无故地降价吗?会无缘无故送东西给购房者吗?或为了促销或是变相降价,或是市场大势使然,或是企业内部原因,或者兼而有之。 购房者当然可以不接受卖方的搭送,与开发商协商直接要求降低相应的房价,因为搭送的东西不一定会让人满意。 39.购房签约警告
(1)警惕落入非法违规销售陷阱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非法违规销售方式,主要有: ①重复销售,一房多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重复销售,将导致购房者掏了钱,但却得不到所购房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②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音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所谓返本销售是指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通常做法是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购房者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企业陆续或若干年后将购房者支付给开发企业的房价款全部返还给购房者。开发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但有非
法融资之嫌,而且对于购房者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开发企业返本承诺往往不兑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所谓售后包租,是指开发企业以在一定限期内承租或者代其出租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一种销售行为。未竣工的商品房,即期房,售后包租,对购房者造成的风险更大。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往往因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又无力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而引发争端。 ③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所谓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的做法,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有关规定。拆零销售实质上是诱导购房人对预期收益回报的增值进行投资,这具有相当大的风险,含有一定的非法集资性质,一旦市场变化,可能导致购房者得不到预期的升值回报甚至本息,也得不到完整的产权。因此极易引发纠纷。而且,一套住宅由于拆零销售,导致多人拥有产权,也不符合目前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 ④商品房已设定抵押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
房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且,在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其转让行为无效,得不到法律保护。所以即使购房者同开发商签订了“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这种转让行为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2)提防“认购书”陷阱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时,大都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认购书,交一笔定金,这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就不会把该商品房出售给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做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防止出现一房两订甚至多订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尽量能使商品房预订者成为真正的购房者。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订书,其内容较简单,一般只对房间号、商品房销售面积及价格等方面作简单的约定,然后就规定购房者应付定金多少,在几天内来签订预售合同,如不签订合同就视为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还有一种情况,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按规定是不能销售的,但也有开发商开始预订并收取定金。虽然预订书中承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签订正式合同,在此之前,如果消费者不满意,随时可以退回定金。这种做法有一定的争议,既然定金可退,那么为什么还收?实际上,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开发商表面上给予了消费者一定的承诺,但是这一承诺也只是空中楼阁,并没有任何保证。一旦开发项目流产,消费者最多只能得到开发商承诺的退还定金(如开发商携款潜逃另当别论)。就算开发项目如期进行,消费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