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约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9)

2019-08-31 18:28

样受到相当长一段时间预支定金的损失。

现在通用的商品房认购书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内容简单,定金数额高,给订购者保留的时间短,如不在限定期间内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那么就扣定金。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交定金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什么都好说,什么都可以承诺(当然是口头承诺)。一旦交了定金,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就失去了主动权,只能签订开发商已经拟定的合同。稍有异议,售楼小姐马上就会讲,“这是我们公司的规定,不签也可以,扣掉你的定金。”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签订正式的预售、销售合同前是否需要签订一份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这一过程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前一般不要签订预订书。因为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是买方市场,消费者有足够的选择余地,对于售楼小姐们的花言巧语不可轻信,免得弄出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商品房使消费者很满意,一定要订购该商品房,这里提出三点建议:

①仔细审核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是否合法,避免购买不允许销售的商品房;

②直接签订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这样消费者就有充分的主动权与开发商就合同的各个条款进行平等协商;

③如确有必要签订商品房订购书,则要对在何种情况下扣定金、扣多少及何种情况下要将定金退回,做具体的、明确的规定,以防定金稀里糊涂地被开发商扣掉。

(3)警惕不确定交房时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陷阱

一些开发商为抢占市场,招徕消费者,广告上常常打出**花园*月*日竣工交付使用的字样。许多消费者被误导认为该时间就是人住商品房的时间。实际上,商品房竣工后并不能马上交付使用;首先要通过竣工验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交付使用,其次小区配套设施完成后,消费者才能顺利入住。

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在时间上明确到*年*月*日,而不应是一个大概时间。

②应明确交付使用究竟以何种方式为准,是以开发商通知消费者看房时间为准,还是以交钥匙时间为准,还是以入户通知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实际上,通知看房,交付钥匙,开发商单方面开出入户通知书,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屋交付。但不管以何种方式交房,都应明确交付使用的应是可以马上入住的商品房。

③应明确交付使用的是竣工并通过验收的商品房,不仅仅是开发商单方面宣布竣工(仅建造完毕)尚未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可能会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房。 (4)警惕按揭贷款陷阱

在购房者中,普遍采用的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买房的方式,而通常开发商承诺某家银行为购房者提供房地产抵押贷款,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由发展商为购房人办理该笔贷款的相关手续,但是在许多购房合同中,均未对银行如果对购房人的贷款申请不批准该如何处理的情况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来讲,这个问题购房者较容易忽视,或者虽然提及,却因发展商口头的再次承诺而未在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这样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风险。同时由于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或约定,发展商和购房者对此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使原来几乎成功的交易承受可能失败的风险。 排除这类风险的有效办法是发展商与购房者就未付房款(即未通过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款项)重新达成新的分期付款协议。但是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最好注意如下两项:

①在发展商向购房人推荐按揭贷款条件时,就应该把未得到银行批准后的付款方式规定在合同中。

②约定可以退房,但为体现公平原则,须明确由合同双方的责任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5)提防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不明

有相当多的购房者总是抱有这种观念,交了房款可以入住就行了,一交钱,马上可以交房入住,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购房所购的产权是一系列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这些权利的确立依赖于特定的赋权过程,并且与特定的产权证书作为合法权利的唯—证明。因此商品房买完整产权的观念不可动摇,决不可轻视完整产权的重要性。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商品房屋唯—的合法权益证明,只有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屋才真正属于购房者,购房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屋的合法权属人。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

一些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实际上商品房产权登记既可以由开发商办理,也可以由消费者自己办理。开发商持原建房的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售房合同、付款发票及房屋平面图等原始材料代理购房者申请,集中办理已销售房屋的产权登记。也可以由购房者持以上文件材料直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有些销售合同中虽然注明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如果开发商没有明确违约,而没履行不能按规定办理时的处罚条款,开发商则以种种借口推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借口有关部门在准备下发新的合同文本,新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等,要消费者耐心等待,大大超过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开发商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把责任推给国家有关部门。 (6)提防转嫁税费

根据我国的有关政策,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须交纳一些有关税费,例如印花税、买卖手续费、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 按照有关规定,一些税费应由商品房买卖双方各按一定比例承担,但是一些开发商却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全部由购房者支付。比如买卖手续费,虽然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规定由买卖双方各按一定比例交纳手续费。但是,有一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却规定“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税费,比如印花税、买卖手续费等概由购房者承担”。这样无形中加大了购房者的负担,同时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还有一些开发商在代理购房者交纳税费的过程中,自行硬性搭进一些收费,如办证手续费、代理费、附加费等,这类收费无法规依据,属于一种乱收费行为,理应抵制。

另外,一些本来由开发商交纳的税费,有时甚至计算到购房者名下,如房地产买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些税费本该是卖方交纳的,也硬加到买方头上。 (7)提防房屋保修约定不明

一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设施的保修约定,仅笼统地注明房屋保修期,水电部分为6个月,土建部分为12个月,有些销售合同中也有可能约定得更清楚,比如“房屋如有漏水,墙面脱落,门窗松动等施工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保修一年”。

实际上,建设部1998年发布的《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正常使用情况下商品住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规定,具体保修内容和保修期规定如下: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阻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企业 与用户自行约定。

因此,凡在该规定中已明确的保修项目,开发商只能延长,而不能擅自缩短其保修期限,对那些没有做出规定的,开发商才有权利与用户自行约定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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