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45
火 电 工 程 厂 用 电 系 统 受 电 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1 总 则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条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①及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5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厂用电系统受电是火电建设工程质量由静态考核向动态考核转化的重要阶段。厂用电系统受电标志着机组分部试运的开始。
2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使用本大纲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加工程建设的,建设部、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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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建质〔2003〕62号《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建质监3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建标〔2002〕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1〕218号《火电机组达标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国电发〔2002〕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一、二次电气系统安装工程和相应的建筑工程全部施工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2自受电电源 高压启动/备用变压器 厂用电配电装置以及相应的控制、保护和信号系统等全部调试完毕。验收签证齐全、规范;
3.0.3直流电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已经正常投用; 3.0.4DCS相应的监控部分已经调试完毕,具备投入操作条件;
3.0.5高、低压配电装间和主厂房内低压配电装置操作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照明充分,通讯联络正常;
3.0.6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
3.0.7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管理方式已确定;
3.0.8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9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10工程质监站预检完毕,对其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监理验收后,工程质监站确认已具备正式,监检条件。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1.1.1试运指挥部忆成立,电气和热控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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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底;
4.1.1.4建立设备,材料订货和到货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不和监理各单位在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厂用电系统受电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 4.1.1.7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已调试合格;
4.1.1.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批准;
4.1.1.9厂用受电现场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组织落实; 4.1.1.10厂用电系统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 4.1.1.11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4.1.1.12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并单位处理完毕。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
4.1.2.2工程设计负责处人的执业资格与的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3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保证连续施工。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
4.1.2.4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5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设计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本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监理的工程项目相符;
4.1.3.2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
4.1.3.3各项质量管量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厂用电受电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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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和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议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5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范;
4.1.3.6总监理师对厂用电系统受电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7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8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9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
4.1.4.2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4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5电气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
4.1.4.6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经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管理制度健全,形成的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续完备,管理闭环;
4.1.4.8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验评规程”各工程实际情况; 4.1.4.9厂用电系统受电范围内的电气安装和相应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经监理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10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1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行特殊工种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2配合厂用电系统受电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工作已全部落实;
4.1.4.14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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