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检大纲(5)

2019-08-31 19:16

7)混凝土搅拌用水试验报告; 8)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验报告; 11)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12)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 对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4.3.1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

4.3.2钢盘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理及保护层厚度; 4.3.3回填土质量,

4.3.4混凝土结构表面质理、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

4.3.5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6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结

4.3.7暖通、照明、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 4.3.8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4.3.9墙面、地面、路面质量; 4.3.10观感质量检查

4.3.10.1墙面、屋面、顶棚、楼地面、路面、沟盖板、楼梯、踏步、台阶; 4.3.10.2门、窗、玻璃、油漆;

4.3.10.3室内给排水、厕浴、阳台、明沟、水落管; 4.3.10.4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 查 步 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检,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检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监检。

5.1.3 预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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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程质监站负现,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 查 方 式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组或按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测实测等方法进行。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的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写附表1-附表4。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和具体控制措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统计和分析,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要求的符合性和结论意见,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工程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施工阶段进度控制计划和实际工期,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监理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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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 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 查 评 价

6.0.1 各监检专业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会议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几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 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会后在,质监中心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主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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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受 检 资 料 目 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23

附表2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序号 单位工程名 称 单位工程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验收率 验评等级 应验收数 已验收数

备注 单位工程优良率(%) 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在施工阶段指已开工的分项工程数;

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DL/T5201.1-200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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