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则我们也应该确立与市场经济相符的科技体制。18年的科技体制改革使科技、经济两张皮得到基本解决,我们未来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技体制。因此,以下五个方面的建设非常重要。 1.确立政府与市场在科技发展中的职能界限
政府在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中到底起什么作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的国家并不相同,不同的发展阶段的国家也不相同。对中国而言,有两个基本点:一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础规则,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二是考虑中国的发展阶段,政府应该在产业科技发展中起引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应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①通过立法维护科学技术活动的正常秩序。我们已经颁布了科技进步法、成果转让法、专利法等多部有关科技活动的法律,但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例如,国外对科研机构的立法在整个科技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我们尚未对从事科技活动的最基本的组织――研究所的活动规范做出规定。我们应该像重视企业法、公司法那样,重视制定研究所法,清楚地界定各类科研机构的法律形式及相应的制度规范,对研究机构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它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研究所的权利不受侵犯,创造一个能使研究机构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再如,我们应对科技活动内部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制度做出规范。
②科技计划是政府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手段,但计划管理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的科技计划是采用法案的形式,经由国会批准,由一个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而我国的科技计划大多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出现,由政府主管部门执行。这些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后果:西方国家实施计划的规范性、稳定性较强,我国科技计划的决策较快,但易变,且往往由于政策性规定太多及缺乏责任条款,执行过程中的任意性较大。执行不好或出了问题也难以追究责任。
国家科技计划演变为部门计划。所以,我国应对一定限额以上的科技计划采取立法措施,具体明确地规定计划的目标、内容、实施办法、负责实施的机构和法律责任等。
③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引导科技发展方向及社会资源配置。这种引导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直接的手段主要是政府投入,间接的手段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信贷、税收、价格等等,目的是建立体制转轨时期的社会科技资源投入体系,政府要保证在重点领域的科技投入,在其他大多数领域则应建立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投入机制。在多方吸纳资源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④确立在公共事业科技领域的主导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国家在科技体制中的职能应当不断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要不断退出在竞争领域对企业科技活动的直接支持,要加强政府在农业、公共卫生、能源、交通、环境保护、国防安全领域的科技投入,加强对公益类研究机构的支持。这些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在近几年强调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科技部门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支持不足,公共事业研究部门运转困难,人均经费少,导致农业类研究机构发展困难,环境保护方面遇到的挑战越来越大。国家难以应对突发的危机,在公共卫生方面SARS给我们国家带来的危机就是一个例证。
⑤确立国家在重大平台技术、共性技术、公共技术领域的供给作用。高科技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制高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的创新能力较低,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产业科技是合理的,
日本和韩国在10年前所做的一切是给我们最好的启示。日本和韩国政府在推动本国半导体产业发展上都做出了很大贡献。
从未来发展的趋势看,随着企业成为创新的主体,相当多的可模仿性技术和成熟的技术问题都可以通过企业自身的力量加以解决,政府重点是解决有关社会发展的科技、有较大产业带动作用的平台高技术、共性技术和国防尖端技术问题。
科技全球化的趋势,迫使我们从新的角度来思考中国的科技发展战略。应该看到,这一全球化已经使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创新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摩托罗拉在中国已经投入了相当大的科技力量,建立了国际水平的手机研究开发基地,这是否意味着中国手机技术能力已经达到了国际水平?这一问题可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不同的回答。
从另一个方面看,我国的高技术产品在近几年中的出口能力相当强,其中的86%是由三资企业创造的。中国正在成为世界的制造基地,这其中大量的工作是由跨国公司提供技术,由中国提供劳动力、土地而完成的。因此,在未来,可以设想,相当多的技术不需要中国重复开发。在相当多的领域,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先进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前沿地区。在很长的时间内,技术引进仍然会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按照这一发展道路,许多成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技术,已经不需要本国研究机构的再开发。这将推动中国研究机构和企业研究水平的升级,并将科研向科技发展的高端转移,科技基地向发达国家转移,并促进科技人才的更快的国际流动。同时,其他国家(如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的发展道路表明,随着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的差距的缩短,获得先进技术的难度会加大,也会迫使中国企业进行自主的创新活动,对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需求会加大。 新加坡在近几年非常强调自主创新,尤其是在生物技术领域。
因此,科技的全球化,一方面要求我们从过去相当多的模仿和消化吸收成熟技术的路径中退出,把科技资源更多地用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沿高技术上;一方面,要求我们能够更好地利用全球的科技资源,通过参与全球的科技合作来发展本国的科学技术。 2.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的确立
在我国,政府管理科技活动的权力无所不包,且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这导致了国家重大科技资源在分配上的随意性,重大项目立项上的主观性很强,因人而定的项目还较普遍,导致了国家科技资源配置的低效。有些需要国家管理的地方,如公共卫生、农业等领域,政府的作用有限,有些地方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管理,但缺乏相应的规范。因此,我们需要有一个更好的制度、机制和部门来保证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出台得到充分的论证并有相应的责任制。
18年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的回顾及展望(二)
在发展中国家,争夺科技资源导致科技项目的重复、分散是一个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 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从中不断学习和调整,减少这种重复。因此,国家的重大科技战略和预算应该由一个更高层次的部门来协调和制订,或者成立一个新的高于部级的机构。我们需要协调,减少目标、资金的分散。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3.及时出台科研机构法,以规范科研机构体系
我们要不要国家的科研机构,要多少,在哪些领域设立,如何评估,如何管理,其实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且是一动态的过程。
政府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可以主要有两种提供方式:直接提供与间接提供,当然在这两种方式之间存在多种组合。直接提供,即是由政府建立科研机构,生产满足国家需求的公共物品;间接提供,即国家从各类科研机构手中购买科研成果再提供给社会,购买多是采用委托课题的方式,通过课题费的投向和验收科研成果调控科研活动。直接提供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集中科研力量迅速坚决地完成国家任务,同时能培育一支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以保证科研活动的连续性和公益性,不足是机构和队伍都容易缺乏活力。间接提供的优点在于效率高,不足是容易造成短期行为,且存在当需要时却找不到任务承担者的可能。至于采取哪种提供方式,这是由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性质决定的。
无论是哪种提供方式,其前提是要有一支有层次、有分工的科技队伍,有多样化的研究开发机构存在。这些机构包括政府科研机构、非营利机构、高校与企业的研究开发机构,各种中介机构等等,不同的机构有着不同的职能。政府研究机构中又分国立科研机构和地方科研机构两种,前者是中央政府直接支持的机构,必须体现国家利益,为实现国家目标服务,主要是在国防、能源、卫生健康、农业、环保等社会公益领域从事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研究,同时也承担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后者是地方政府支持的机构,主要解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问题和公益性的问题,是为实现地方政府目标服务的。高等学校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一些前沿技术领域的应用研究,它的工作多是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它经常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企业主要是开发专有性质的产品技术和工艺技术,其开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企业间的技术联盟、大企业的技术中心,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联合体等等。 对于不同的机构,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兴办政府科研机构,这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这一职责也是有限的,它应符合一定的原则。一是职责原则,即设立这些机构是完成政府职责所必需的;二是经济原则,即设立这些机构是政府的财力所能允许的;三是剩余原则,即这些机构是社会所需要但又无力或者不可能由社会其他机构创办的。对于其他各类机构,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创造环境,并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持。
在国家确定了哪些研究机构是国有研究机构后,国家应加强对国有研究单位事业费的支持。长期以来,国家在减拨事业费并将部分事业费转为项目费的同时,造成研究机构的事业费基本上成为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研究单位只能靠外来的研究经费来转化为个人收入,造成经费的不合理使用,研究单位科技基础条件不断下降,实验室条件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标准。 4.建立起对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和研究单位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
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因此,拟建立相应的国家科技评估委员会来确立各个部门的国家计划是否有利于国家目标的实现,是否达到了国家的目标,是否存在重复和浪费现象,国家的研究机构是否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在国家科技部,应该设立科技监督司,以确定政府科技计划实现国家的目标,并动态地跟踪国家科研院所的绩效,做出动态的评估意见。 5.动员社会资源发展科技
如果说国家的作用在公共事业、基础研究、平台技术、共性技术、高技术和国防技术的供给上,则大量的应用和开发技术主要由面向市场的企业来承担。
但我们应该注重利用社会资源来发展科技,这些社会资源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构成:科学共同体或科学技术协会的作用;社会的力量,主要是利用企业家和富有的个人的捐助资金作为科技投入的重要补充;强调非营利研究机构和民营的科技单位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强调第一个方面是尊重科学技术发展的自身规律的需要。科技活动与一般经济活动不一样,是一个需要不断创新的领域,是一个专业性强的创造领域,是一个需要长期投资的领域,是一个需要不断交流的领域。因此,在需要原创性的今天,如果要使中国的科技发展由过去的以模仿为主向以创新为主转变的话,我们需要给科学家们更多的原创性空间。这不仅是指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我们应该发挥科学共同体在确立一些科技研究领域和评价方法上的自主权,给一些科学技术协会和团体以更多的发展空间,但现在,科学共同体在我国基本上处于半工作状态。 随着企业家和其他个人财富的增加,社会上的资本不断增多,他们可以成为支持社会和国家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如企业的捐款,富人和名人的捐款,基金会的设立,可以成为国家和市场力量之间补充的重要手段。这些资金要投在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领域,如卫生健康、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关键是通过立法的手段来确保他们的捐款能够得到税收的优惠和捐款后资金使用的得当。如果没有这种法律的保障,我们国家的非营利机构的生存就缺乏一个环境。
我们应该鼓励民营科研机构的发展和非营利研究机构的发展。许多国外著名的研究机构都是这种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是国家和企业化研究开发机构的重要补充,主要活跃在公共研发与私人研发的过渡地带,即市场低效的领域。这类机构以社会投入和捐赠作为发展基金,实行社会共有和信托经营制,由经营者依据信托约规和机构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对它的支持主要是税收优惠,但要享受优惠就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主要从事技术转让与开发活动,其净收入不得用于使私人受惠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有关条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科技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仍然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包括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符的科技体制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框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研院所的治理结构,社会力量的发挥,政府在国家科技发展中职能的定位,科技资源的使用和监督等,这些都是制约我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我国的科技发展才会有一个更健康、稳定的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