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 根据土地级差、拆迁量等经济因素进行调查分析,通过规划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显化土地资产效益,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提供依据。
3.0.1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与技术文件。
4 编制的具体要求和深度
4.1 土地划分及其兼容性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规划用地情况,一般采用“片区——街坊——地块”或“街坊——地块”逐级划分的方法。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用地性质划分至小类(新区用地宜划分至中类,居住用地宜划分至细分类)(见表4.1.1-1)。片区编码应全市(镇)统一进行排序。
2 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
3 在地块划分过程中,应保持规划范围内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维护其连续性。要对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予以保护。
4 根据用地功能布局来划分地块,应保证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单一,要与周围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相协调。
5 应尊重现有用地产权边界和基层行政管辖界线,减少用地界定与现状的矛盾。应以自然界线(如:江、河、林带等)、人工界线(如:铁路、主要道路、用地界线及其他设施)和行政管理组织状况(行政区划和单位用地界线)划分地块。
6 地块形状应利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建筑布置,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地块至少有一边与城市道路或小区道路相邻。
表4.1.1-1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序号 大类 类 别 代 号 中类 小类 R11 R12 R1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25 R31 R32 R33 R34 R35 C1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C62 C63 C64 C65 CR1 CR2 CR3 细分类 R12C61 R12C62 R12C63 R12C64 R12C65 R12C66 R22C61 R22C62 R22C63 R22C64 R12C65 R12C66 R32C61 R32C62 R32C63 R32C64 R12C65 R12C66 类别名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幼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用地 高中用地 九年制学校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幼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用地 高中用地 九年制学校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商住综合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幼用地 小学用地 初中用地 高中用地 九年制学校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商住综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设施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综合用地 一类商住综合用地 二类商住综合用地 办公楼综合用地 范 围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级绿地 住宅组团用地(包含组团绿地和组团道路及其他设施)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住宅组团用地 含上层为住宅与底层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的用地 农贸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其他商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及饮食业等与住宅的综合用地 办公等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设施的综合用地 1 R R2 R3 C2 C3 2 C C4 C5 C6 C7 C8 CR
续表
序号 3 大类 类 别 代 号 中类 小类 CR4 M1 M2 M3 W1 W2 W3 T1 T2 T3 T4 6 S T5 S1 S2 S3 U1 U2 U3 U4 U5 U6 U9 G1 G2 D1 D2 D3 E1 E2 E3 E4 E6 CR5 T21 T22 T23 T41 T42 S11 S12 S13 S19 S21 S22 S31 S32 U11 U12 U13 U14 U21 U22 U29 U41 U42 G11 G12 G21 G22 E21 E22 E23 E61 E62 E63 E64 细分类 类别名称 旅馆业综合用地 一类工业建筑综合用地 工业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其他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 交通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设施用地 供电设施用地 供燃气设施用地 供热设施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货运交通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邮电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特殊用地 军事用地 外事用地 保安用地 水域和其他用地 水域 耕地 菜地 水田 其他耕地 园地 林地 村镇建设用地 村镇居住用地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范 围 旅馆招待所与其他商业、服务业、金融、文化娱乐设施的综合用地 包括一类工业与住宅混合,以及一类工业与商业金融、办公等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 M W 4 5 T 7 U 8 G 9 D 10 E
7 根据开发方式和开发政策来确定用地地块的规模,在规划实施中可对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划分规模应将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区别对待:新区的地块规模宜大些,用地面积控制在0.5~3hm2;旧城改造的用地面积宜控制在0.05~1hm2之间,便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规划管理。
8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范围面积计算以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为界;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范围计算,其中用地界线为小区级及小区级以上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0m)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他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9 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应为功能相对完整或相对独立的区域,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00hm2以内。若超过100hm2以上时,宜分成两个以上的规划成果,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和管理的操作方便。 4.1.2 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规定
应提出土地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或不得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和要求。
4.2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2.1 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控制指标。
2 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建设规模、城市发展的环境容量,保证城市中的建筑合理分布和提高环境质量。 3 应符合开发建设的政策要求,保证开发目标的实施。
4 应根据土地区位级差和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确定控制指标,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保证合理的投入产出比。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参照表4.2.1-4规定。 表4.2.1-4 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
旧 区 类 别 中 心 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R低层住宅 R多层住宅 C多层办公 C多层商业 CR多层商住 注:大城市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100%; 新区宜取下限数值。
一般地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 区 建 筑 密 度 容 积 率 30%~35% 0.6~1.0 25%~32% 0.5~0.8 25%~30% 0.5~0.7 25%~28% 1.2~1.7 25%~28% 1.0~1.6 25%~28% 1.0~1.5 30%~35% 1.5~2.5 25%~32% 1.2~2.2 25%~30% 1.2~2.0 35%~40% 1.5~2.5 25%~35% 1.2~2.2 25%~30% 1.2~2.0 25%~35% 1.5~2.5 25%~30% 1.5~2.0 20%~30% 1.2~1.8 5 应考虑地块周围道路系统状况及城市基础设施供给能力。 4.2.2 地块的建筑高度控制
1 符合建筑日照、卫生、消防和防震抗灾要求。 2 符合城市街区景观要求。
3 符合保护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周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4 符合机场净空、高压线及无线通讯通道(含微波通道)等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5 坡度较大地区要考虑不同坡向对建筑高度的影响。 4.2.3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
地块的绿地率控制应根据地块的不同使用性质、区位条件及城市性质确定,可参照表4.2.3规定: 表4.2.3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
类别 住 宅
商服中心 新 区 一般城市 >32% >25% 老 城 区 风景旅游城市 一般城市 风景旅游城市 >40% >30% >30% >20% >35%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