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控规地方标准 - 图文(5)

2019-08-31 22:31

为3m。若地下建筑物的附属物露出地面的应按5.2.2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4 当道路红线20~60m宽时,建筑应后退道路红线距离4~8m,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要满足当地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

2) 当干道达不到单向三条车道时在交叉口50—80m处应满足增加一条右转车道的要求;

5 退让出的用地宜与道路绿化用地组成宽度不小于8m的带状绿地,

6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特色风貌区、特色街道可另行规定;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因具体情况按本规范5.2.2条第5款的规定退让确有困难的,可减少退让,但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m;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7 高层建筑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6.0.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表;技术文件包括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规划图。 6.0.2 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是指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管理文件。 6.0.3 图表

1 总图图表(1:2000)

2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表(1:2000) 3 分图图册(1:1000~1:2000) 6.0.4 规划说明书

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有关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背景和过程的说明,以及规划范围内现状、发展目标、规划意图和规划实施措施等,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6.0.5 基础资料汇编

基础资料汇编可单独编制,也可纳入说明书中现状条件分析一并编制。 6.0.6 规划图

规划图是指为说明规划情况和研究过程的各类专项规划图。包括八张基本图纸,其它可根据规划范围内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图纸。

1 区域位置图(比例不限)。

2 土地使用现状图(1:1000~1:2000)。 3 土地使用规划图(1:1000~1:2000)。 4 道路系统规划图(1:1000~1:2000)。 5 地块编号图(1:1000~1:2000)。

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1:1000~1:2000)。 7 城市设计引导图(1:1000~1:2000)。 8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1:1000~1:2000)。

附录A 规划文本的编写内容

A.1 总则

A.1.1 制定规划的依据、原则及目标。

A.1.2 明确规划范围及规划区性质,如:工业区、居住区、旧城改造区、综合区或其他。

A.1.3 明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A.2 规划范围的规模及期限

A.2.1 规划范围和用地规模。 A.2.2 规划期限。

A.3 土地使用控制

A.3.1 明确规划范围内地块划分的原则。

A.3.2 地块土地使用性质的分类和代码均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的规定。土地使用性质一般划分至小类(新区一些用地可划分至中类)。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具体控制要求应以表格的形式表示,应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A.3.3 制定开发模式为整体成片开发或局部改造开发时,地块界线可进行调整,地块可进行合并或细分的原则。

A.3.4 阐明图表所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若是安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需要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拥有者给予相应补偿。

A.3.5 制定地块土地使用的各项控制指标——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规定性指标8项,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的指标。指导性指标3项,是设计者和规划管理者参考的指标,必要时也可作为规定性指标提出。

1 规定性控制指标:a.用地性质;b.用地面积;c. 建筑密度;d. 容积率;e. 建筑控制高度;f. 绿地率;g. 交通出入口方位;h.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 指导性控制指标:a.居住人口;b.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c.其他环境要求

A.3.6 建筑间距的控制应按本规范5.2.1条执行。

A.3.7 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分为三类土地使用性质:

1 规划后不可更改的土地使用性质。

2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

质。

3 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使用性质,

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和分图图册中逐一表示。在地块按规划兼容性质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后,原有各项配套设施和指标应经过有关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A.4 土地开发强度

A.4.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的目的和作用。

A.4.2 规划范围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不得超过“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和分图图册中规定的指标限制。

A.5 道路系统

A.5.1 以条文的形式阐明规划范围内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道路等级和交叉口形式(主要指是否采用立交),并提出对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综合交通设施以及商业步行街系统的控制原则和措施。

1 确定规划范围对外交通联系的主要出入口。 2 确定道路系统的功能结构。

3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城市广场的位置和规模。

4 确定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交通场站的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应按照《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配建。

5 确定自行车交通和步行交通的控制要求。

A.5.2 规划道路等级应落实到居住小区级道路。在道路交通设施比较紧张的旧城区,可结合改造落实到居住组团级道路。 A.5.3 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的控制要求。 A.5.4 制定禁止机动车出入路段的控制要求。 A.5.5 制定无障碍设计的控制要求。

A.6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A.6.1 阐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规划情况。

A.6.2 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并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的方式阐明规划范围内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现状数量、规划增加数量以及现状、规划的所在地块号等,并在“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中的“配套设施项目”栏中注明其名称和规模。凡“地块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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