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分析(2)

2019-08-31 22:40

刑诉法案例20 练 认真学习 仔细研究 反复推敲 6

定辩护人。如果人民法院无视被告人的要求强行指定辩护人,就是对被告人郑某辩护权的干涉。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本案审判长以裁定驳回被告人郑某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都应以被告人自愿为原则,被告人可以拒绝指定辩护。

[考点集成]

关于指定辩护,应当掌握:(一)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二)《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诉法案例7 拘留和逮捕的实施

某市和平区北京路派出所,2001年2月1日晚接到被害人报案,称其在北京路上遭遇歹徒实施强奸。公安干警紧急出动,根据被害人指认,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当夜,派出所所长签发了拘留证,48小时后,侦查人员对刘某进行了讯问。2月6日,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在7日之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于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并将刘某继续关押。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中的有哪些错误之处?

[正确答案]

(1)派出所所长签发拘留证错误,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2)48小时后进行讯问错误,应当在拘留以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3)直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错误,应当先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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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错误,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考点集成]

关于拘留,应当掌握:(一)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列举了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7种情形,第13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有权决定拘留的情形。(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三)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关于逮捕,应当掌握:(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二)逮捕的权限。《刑事诉讼法》第59条对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了严格的规定。(三)逮捕的程序。

刑诉法案例8 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被告人刘某,男,52岁,某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城建指挥部总指挥。他上任后利用职权大肆索取工程介绍费。某县施工队为了早日领到工程,一次给了刘某10000元的工程介绍费。刘某还将深圳某工程队送的15000元介绍费装入腰包。在刘某任职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收受十多个建筑施工队的现金及彩电、冰箱、摩托车等物,总价值达10余万元。县检察院依法将刘某受贿案报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受贿案。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刘某逃避监视居住,跑到本案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鉴于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防止刘某的串供活动,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决定对刘某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问题]

在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第五十七条的各项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情节严重的,即应依法予以逮捕,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案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刘某违反规定,到案件行贿人家中活动,唆使行贿人推翻供词,其行为已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逮捕决定是于法有据的。并且新的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就自行失去作用,不会造成对被告人适用两个强制措施的情况。因此,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监视居住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刘某的表现,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的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监视居住,应当掌握:(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二)《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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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四)《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诉法案例9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能否执行刑事判决部分

被告人侯某,男,30岁,农民。侯某在与人斗殴中,用铁棍将于某右膝关节击伤,致使于某右膝关节严重骨折,后经治疗痊愈,但于某右腿行走不便,留下终身残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侯某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于某全部医疗费用。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未上诉,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认为县人民法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某只赔偿医疗费显系偏轻,针对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要求判处侯某赔偿全部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营养费等其他经济损失。此案上诉期过后,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是将侯某交付监狱执行。

[问题]

该县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时,将被告人侯某交付监狱执行刑事判决部分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如果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已满,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就将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予以执行。 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判决的刑事部分及时交付执行是正确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只享有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的上诉权,而不象刑事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任何一部分都享有上诉权。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这种上诉属民事性质的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使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进入二审程序,而并不影响刑事判决部分的生效和执行。

[考点集成]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掌握:(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规定。(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与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最高法院《解释》第84条、86条作了详细规定。(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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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10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

被告人方某,男,26岁,农村青年。方某于某日晚去同村女青年张某家串门,见张某独自一人在家,遂起歹意,将张某强奸。张某被害后即到乡政府告发,但乡政府个别干部却认为两家同住一村,原来又没有什么矛盾,没有强奸的因素,而且根据一般情况,一个人对一个人,如果女方不同意,进行反抗,男方也不能达到目的,遂以通奸作结论,责成被告人作出检讨。被害人及其父母不服,向县公安局告发,公安局则认为乡政府已作处理而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告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又转往公安局,并建议公安局对此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派人前去调查,经讯问被告人,被告人不承认,故未立案。之后,被害人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经详细询问被害人并到乡政府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被害人告发时很自然,乡政府调查时见到被害人衣服被撕破,手臂摔伤以及裤子上附有精斑等,两家无矛盾,不存在诬陷的可能。据此,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即立案侦查。

[问题]

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实行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本案中方某涉嫌强奸罪,很明显这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和监狱管辖,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被害人向公安局告发时,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被害人又向检察机关告发,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检察机关经过了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因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恰当地行使了自己的立案监督职能,其做法是正确的。

[考点集成]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应当掌握:(一)侦查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二)《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三)《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四)《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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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五)《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诉法案例11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

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甲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了犯罪嫌疑人乙某,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经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这样也可以尽快将案件提起公诉,所以,没有听取甲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甲某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遵循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是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应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物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听取意见时,应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的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4)直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考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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