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案例20 练 认真学习 仔细研究 反复推敲 16
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2)某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掌握:(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4条作了具体规定。(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检察院《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与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期限以及处理方式。见《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
刑诉法案例18 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释放
被告人宋某,男,28岁,某运输公司司机,因酒后驾车肇事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宣告后,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某区人民法院即通知公安机关将宋某释放。对于某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被告人因被判缓刑,终究是要释放的,要放在社会上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有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付诸执行,某区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因而不能作为释放被告人宋某的依据。
[问题]
你认为对于一审宣告缓刑的在押被告人,能否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即予以释放?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是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并且已过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才具有执行的效力。因此,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未满,第一审人民法院不能依据一审判决将在押的罪犯予以释放,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且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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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罪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但根据新刑法的规定,缓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进行,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本案中,该区人民法院依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将被判缓刑的罪犯予以释放,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的做法是变更强制措施,对宋某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待判决确定以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
[考点集成]
关于缓刑判决的执行时间,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二)缓刑的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三)缓刑执行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案例19 罪犯家属的通知机关
被告人苏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其家属到县公安局申诉,说苏某被宣判已半年,至今不知关押何处,指责公安机关把人抓走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罪犯执行地点通知罪犯家属,致使家属一直没法探监。县公安局接待人员对苏某家属作了解释,说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的执行地点通知犯人家属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而是监狱的职责。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罪犯原来是由公安机关关押的,逮捕后也是由公安机关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为什么公安机关就不负责将犯人的执行地点通知其家属呢?也有部分同志认为,将罪犯被判处的刑期、执行的地点通知罪犯家属应是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的职责,因为判决生效后都是由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有关单位执行的。
[问题]
本案中,应由哪个机关负责通知罪犯苏某的家属?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负责通知罪犯家属的职责属于执行机关,不同的刑罚由不同的机关来执行,因此,负责通知罪犯家属的机关也因罪犯所判处刑罚不同而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因此,负责通知这类罪犯家属的机关就是监狱。本案中,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监狱执行刑罚,因此,在苏某被交付执行半年后而没有通知苏某的家属,这是监狱的失职。在罪犯苏某被收监执行刑罚后,监狱就应及时通知罪犯家属。
[考点集成]
关于罪犯家属的通知机关问题,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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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二)《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犯被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刑诉法案例20 一般的病情诊断书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
被告人周某,男,45岁,农民。某日下午,被告人周某的次子因园田界址与邻居王某发生口角厮打,被告人的长子又以骂猪影射王某。被告人周某闻讯前往。这时王某的母亲已被周某的长子用砖头砸倒在地,王某见状,即操起扁担上前与被告人对打,被周某用木棒击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口、鼻、耳流血。经县医院诊断为:颅底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第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王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8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医院的病情诊断书就认定被害人重伤是不妥的。经第二审法院进行司法医学鉴定(法医鉴定),结论是:颅骨单纯性骨折。根据这一鉴定结论,第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只造成被害人轻伤,原审定罪并无不当,但因对伤情认定不准,适用法律条款有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改判周某有期徒刑3年。
[问题]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正确答案]
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不是一种鉴定书,它与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不同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案件中某一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书面报告。病情诊断书虽然也是专业人员运用医学专门知识对病情作出的结论,但医生并不一定是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并不处于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因而既不享有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承担鉴定人的义务,他们进行的病情诊断行为只是单纯的医疗行为,并不是诉讼行为。所以,一般的病情诊断书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的,只能与鉴定结论相互印证,起书证作用,但不能代替司法医学鉴定结论。
因此,本案中,第一审法院根据医生开具的病情诊断书裁量刑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考点集成]
关于鉴定结论,应当掌握:(一)鉴定结论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如果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与疑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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