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案例分析(3)

2019-08-31 22:40

刑诉法案例20 练 认真学习 仔细研究 反复推敲 11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应当掌握:(一)审查起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二)审查起诉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0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三)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方法。(四)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诉法案例12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许某曾经先后三次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电线,致使该段通讯线路中断五天,造成全国各地发往该地区的59封电报无法接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应依法起诉。之后听到有关部门反映说,被告在家是主要劳动力,如果判刑将会给其家庭带来严重困难。检察机关就以犯罪嫌疑人许某家庭困难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三种。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即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是酌定不起诉,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仅限于这三种情况,除此之外,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

本案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提起公诉,但后来又以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为由,决定对许某不起诉,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考点集成]

关于不起诉,应当掌握:(一)不起诉的种类。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不起诉的程序。(三)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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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20 练 认真学习 仔细研究 反复推敲 12

刑诉法案例13 简易程序的适用

张某因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于是决定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并通知了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要求人民检察院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既然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于是将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该案时,由于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该案时,审判员告诉被告人张某,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陈述。随后,对张某依法作出了有罪判决。

[问题]

请评析本案诉讼程序。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单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错误,公诉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人民检察院“没有办法”不正确。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就不得适用。

(3)没有向张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该案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4)取消被告人最后陈述错误。法律规定在判决宣告前,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不得剥夺被告人的这一权利。

[考点集成]

关于简易程序,应当掌握:(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至120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二)简易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三)程序转换。《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重新审理,即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刑诉法案例14 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能否缺席判决

被告人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厂青年工人。某日晚三人从电影院出来,见一年轻女子孤身独行,便图谋不轨。三人尾随该女子至偏静处,使用暴力将该女子轮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前三天,被告人陈某因病住院,无法出庭。当时正值严打时期,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人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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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20 练 认真学习 仔细研究 反复推敲 13

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问题]

本案中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法院在被告人因病住院,无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使被告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如被告人身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可以派人到被告人的住处或医院,进行就地审判,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享有多种诉讼权利。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判决。并且,被告人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还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还可以和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行使,都是以被告人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如果被告人根本不出庭受审,而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被告人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行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

[考点集成]

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一)当事人应当出庭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诉法案例15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黄某与梅某是同村村民,平日无积怨。某日,因引水浇地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当梅某下沟弯腰堵水口时,黄某举起铁锹朝梅的身上打击,致梅的颅骨粉碎性骨折。梅某在被群众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伤势过重死亡。黄某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以投案自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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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而不能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没有错误,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且量刑不当的情况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改判。

[考点集成]

关于第二审案件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应当掌握:(一)《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三)死刑案件的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无论该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诉法案例16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该案宣判后,在法庭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问题,但拿不准,遂向市人民检察院请示。此间一审判决已生效。市检察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后,认为周某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盗窃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市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全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市检察院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审理,不应做终审判决。于是以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在法定抗诉期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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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案例20 练 认真学习 仔细研究 反复推敲 15

[问题]

该市人民检察院能否按照二审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

该市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二审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市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即县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此案。由于生效一审判决是由县法院作出的,市法院改判此案应属于提审,所以市中级法院应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其所作的新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市检察院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抗诉。

[考点集成]

关于抗诉,应当掌握:(一)抗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规则》具体规定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二)抗诉的理由。(三)抗诉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刑诉法案例17 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

熊某因涉嫌杀妻被起诉,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熊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无期徒刑。熊某之父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以答复。无奈,熊父又向某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时,杀害熊某妻子的真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某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该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三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问题]

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有何错误?

[正确答案]

(1)对熊父的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最高法院《解释》 第3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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