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成为那七十一位大公会会员之一。 判案
公会所判断的案件都为本土的犹太人和分散各地的犹太人所承认。当然,分散各地的犹太人要先考察他们居住的地方社会所要执行的律例,偶有不能解决的问题才呈上犹太公会的。所以公会这宗教性的审判权力,实际上把各地的犹太人联系在一起了。我们不难领会,公会最高的工作,就是以它那特别的方式来解释并应用律法书和口传律法,藉以判断一切相争的事情,作为当地最高的模范法院。这一点,在这一个被认为是以神治政策统治的国家里,具有何等的重要性,我们是很容易领会的。 公会主要的工作大致上分成下列各项:(1)监督祭司的直系传统是否合法纯正。这包括了小心调查他们的血统家谱是否正确。(2)审判祭司们的妻子和女儿所犯的不道德行为。(3)查察国人的宗教生活,特别留意针对任何拜偶像的倾向。(4)搜查并试验假先知或有危害成分的异教徒。(5)留心不让王帝或大祭司行事与神圣的律法相反。(6)决定王帝所计划的战争是否应该实行,并加以批准。(7)决定该在何时并应否扩大圣城或圣殿的地界,因为他们以为,只有公会才能判决那一幅地是圣洁的。(8)委派成立较细小的本地公会。(9)调整犹太人的日历,并决定加插多少单日来平衡新历年与旧历年。 行政
至于公会行政通常的做法和方针,我们还是要引用坚士堡博士的话来说明:「他们常常表示十分关怀被控诉的人,要替他们辩护,而不是要设法定他们的罪,尤其是有关生死的案件。因为『公会是要救人的生命,不是灭人的生命』,这是他们所标榜的原则。所以任何人不在场自辩不能判决他有罪。当被控的人出庭受审的时候,公会的主席在开审之前便严肃地劝告那些证人,说明人的生命是非常宝贵的,并且恳切地劝勉他们要小心慎思回想,究竟他们有没有忽视了一些可能证明被告无罪的事实。甚至在要判决一个轻微的刑罚的时候,任何出庭的人都准许参与商议是否应该执行这个判决。在辩论之中,倘若公会中的任何会员,曾一度表示被告人是无罪的话,他在审判结束之时是不能再投票定那人为有罪。投票时通常是最低级的会员先投,按次序逐渐轮到高级的,目的是使最低级的会员不致受到最高级的会员的意向所影响。遇有严重的案件,最少要多过两票的大半数通过才能判决有罪。倘公会人数仅有可以生效的二十三人的话,就至少要有十三票才能宣判有罪。严重的案件判为无罪的可以即日生效,但有罪的,就要保留到第二天才宣判,理由是不希望这种审判发生在安息日或节期的前一日。一切罪案都不能在夜间审判。判决死刑的法官要整日禁食。死刑不会在宣判的同日执行,要待那两名公证人收集统计了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第二天公会的会员聚集检查讨论所收的控票,看看法官的判决有没有任何矛盾的迹象,就算在前往行刑的途中,那犯人突然想起某些对他有利的证供,他还可以被带回法院重审他的证供是否属实。无论如何,即使他的罪行是无可置疑的,律法的审判程序最后的一步也完结了,公会还是以仁慈和博爱来待他的。在行刑之前,公会会委派一些敬虔的妇女递送给他一些有麻醉性的饮品,使他失去知觉,减轻他的痛苦。受刑者的产业不会充公,全部由他的继承人承受。」 公会与基督
当然,所有这一切都与主基督的生死有关,正如四福音所记载的情形一样。任何未出庭的人不能判罪,这条律例就立刻使我们想起尼哥底母所指出的律法程序问题。在约翰福音七章五十一节那里他说:「不先听他本人的口供,不知道他所作的事,难道我们的律法还定他的罪么?」主耶稣在夜间被带到前任的大祭司亚拿(约十八13)那里,又通夜在大祭司该亚法的院内(约十八19~27)受那片面支持的审判。判决与执行都没有等到第二天加以鉴别,不用再说其他的,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这完全是与公平的法典相违背的。
假若我们要问,为什么这样险恶的企图竟能促成起诉与判罪呢?坚士堡博士告诉我们,在上述所有律法的宽大条例中,只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就是「倘若有人自认为弥赛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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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百姓偏离他们列祖的教理的,他就要受到律法严厉的制裁,一点得不到减刑的优待。甚至可以在一日之内或在夜间审判和定罪。可是,坚士堡博士这权威的话是引自他勒目(Talmud)的土西他(Tosefta)公会第十章的。而我们经巳在前文论及他勒目的时候说过,土西他不过是主后第二世纪正式的米示拿完成之后才增订的;因此,很明显值得我们怀疑的是,那些无耻的犹太领袖这样破坏自己公会的法典,以不合会章的手段定了主耶稣死罪的时候,究竟当时有否这样特别而不明来历的条例?
再者,无论任何形式也好,公会不在自己的议院内举行,而在大祭司的院内(约十八15)举行,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再加上在这种情形之下,大祭司越权去作公会的主席更是不合法的。
或许说,这是一个非常规的召集会议,而不是一个法定的会议,也许会稍微减轻这种黑暗行为的罪恶吧。假若当时有加玛列、尼哥底母和亚利马太人约瑟这一类的人出席的话,事情会不会如此发生,我们也难以想像。照马太福音二十六章五十节所提示的,当时确实有相当多的会员在场(尽管有一些非常好的手抄古卷没有记载「长老」在内)。经文说:「祭司长和全公会,寻找假见证,控告耶稣,要治死他。」可以说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中,再没可能有任何悲剧比这一节经文更惨无人道的了! 不久之前,罗马政府早已褫夺了犹太领袖们执行死刑的权柄(他们后来以石头打死司提反是非法的),因此,他们要到彼拉多那里请求准许他们钉主耶稣在十字架的权柄。但是,为什么他们要申请执行这样的死刑呢?犹太人自古以来判决死刑的办法不是用石头打死、用火烧死、用刀斩头和吊死等方式吗? 主后七十年耶路撒冷被毁之后,耶路撒冷不再是犹太人的宗教行政中心了;而公会经过几次的迁徙之后,又终于定址于提庇利亚。它的权力逐渐下降,直至主后四二五年左右消灭了为止。
主耶稣有可能因为想及公会的主席和七十个参议员的缘故,而选立七十个同工。(请参路十所记载的叫正如他选立十二个使徒的时候,想及以色列的十二支派一样。或许他选立七十个同工是一种有预言性的行动,知道那古旧的犹太法院权柄逐渐成为过去,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七十人」团体,有主自己作他们的主席。 简论犹太人他勒目(Talmud)
不久之前,我们遇见一个学生,问他:「何谓五经?」他回答说:「复活节与圣灵降临节期间。」我们另外问一个学生何谓他勒目的时候,他回答说:「他勒目是许久之前一位著名的犹太拉比!」这两个例子是指出一些聪明而富想像力的人走了歪路。它正警告我们,在面对一些新的事物时,不可过于自以为是。可能有一些读过这几课的人,仍然不大明白他勒目究竟是什么,是怎样产生出来的。这样就要留心以下简单的大纲了。 他勒目是由许多文献编篡而成的。这些文献全为回顾过往而写成,而且大部分都是关于如何解决犹太百姓的宗教和民政律法的问题;他们就是根据这里面的思想、律例、解释和典章(附加在旧约圣经的)而生活行事。它是一部东拼西凑编成而又过分夸张的诸事指南,指导人有关宗教、哲理、医药、法理、历史,和各方面实践道德的问题。一切事物的决定倘若与他勒目的意见相违背都不能生效。现今犹太人中的「新思想」主义者却有点不同了,他们虽然仍尊重它为古代有价值可尊敬的作品,但却认为它不是他们信仰生活最高的权威指示。 他勒目是由两部分组成的:(1)米示拿,即口传律法;(2)革马拉,即口传律法的注释。 米示拿
米示拿或口传律法(常称为第二律法)是由许多法则条例篡集而成的。这些法则条例大部分是在两约期间,由文士依照他们的方法解释摩西律法书,逐渐累积下来的。 传统上的起源
犹太人传统把口传律法的来源拉到非常远的时代去,说是与律法书一起传下来,为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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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并解释律法书用的。主耶稣的时候,文士和法利赛人都是这样相信。他们认为神传给摩西所有五经中的思想,律例和礼仪的时候,同时也博给他有关这些的解释,并应用的方法;而这部分却是口传的。直到今天,那些保持传统观念的正统犹太教徒仍然存有这种信念。 这一部古传的米示拿里面有一段这样的记载:「摩西在西乃山接受了(口传)律法,后转交给约书亚,再由约书亚传给众长老,众长老传给众先知,众先知又传给『大会堂』的成员。」(注:「大会堂」是一个传统的学院或一个集会,约在以斯拉时期以后由一百二十人组成。他们是犹太人所委托,要组合旧约圣经和继续传递口传律法的。)然后可能再由这些「大会堂」的成员传给接续他们的文士,或拉比,以后他们就世代相传的继续下去。 当然我们是无法相信这种幻想的论调,以为神把律法书和口传律法一拼交给摩西。我们也不会接受「大会堂」根据犹太人传统方式而作出的故事。虽然我们十分同意以斯拉与他的同辈学者,在鉴定旧约圣经的正典上曾经有不少供献,又可能有尼希米委任这样的一种集会;接着以后就每年集会一次,但这仍不足以构成他们口传律法的故事。正如爱德生博士所说:「以斯拉留下了未完成的工作,到了尼希米的第二次馀民归回的时候,他发现一切事物再次落在非常混乱的情况中。他一定会感觉到须要成立一个永久性的权力组织,来监管这一切的宗教事件。我们以为这可能就是那个『大集会』,或者通常称之为『大会堂』了。我们无法得知究竟谁是这集会的创始人,也不能确定有多少人参与这集会。可能其中有祭司长、长老和「审判官」等人在内——较后两种人就包括了文士在内。这些人那时经己分别有了组织。又可能『大集会』这名词是指着一个承继的群众,而不是指着一个会议说的。可是后来,却变成由这样的一个会议取代了,他们聪敏的专家把空白的历史填上抽象虚构的附注。」 说神把律法书和口传律法一并传给摩西,以后口传律法就继续以口传方式传下来,这个犹太人的传统观念本身,也有它的产生和成长过程的。好像米示拿本身一样,都是在两约期间,由那些富于想像力的文士产生出来的。他们的目的不外是为口传律法大发热心,想要增加它的权威和神圣价值而已。 米示拿的真正来源 那么,米示拿或口传律法究竟有何来历呢?它是怎样放进了他勒目里面的呢?我们知道它是始自一些称为米大示(Midrashim)的,但这些米大示又是什么呢?这些米大示大概是在馀民从巴比伦归回犹大省的时候,开始形成的律法和其他旧约经文的注解。那时绝大部分的百姓都是说亚兰话,他们经已不能明白摩西的著作和被掳前的先知书了。他们很需要一种新的讲解圣经方式来帮助他们。而那些「律法师」和「文士」就越来越过分的用广泛的方式来传讲了。很可能,那些教师会经常约束自己只把经文的意思用亚兰话传译出来,但是我们可以想像得到一个必然的趋向,就是终于传译变成解释以致于教训人如何应用。随着时间的过去,希伯来文圣经渐渐也需要用其他语言来传译,因为犹太人越来越广泛分散在世界各个不同的民族之中。这就产生了迦勒底、叙利亚、希腊等译本(这些译本就是著名的他尔根译本targums)。而那些早期的经文讲解虽然仍然是口传的经文注释,但却发展成为更固定的形式,后来就称为米大示了。 哈拉葛(Halachoth)
这些米大示,或注释,其内容自然分成两大部分,就是哈拉葛(Halachoth;oth是希伯来文的众数)和哈加达(Hagadoth)。 哈拉葛是一些约束人的律例或理论,是由律法书发展推论出来,有关人类一切道德行为的细则的,但其中大部分是律法书没有提及的。倘若我们能记起,那些归回的犹太人曾经认定了摩西的律法就是他们国家的宪章,和个人生活最有权威的律例;而且又因为社会和个人不断有新的难题产生,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会一个受过训练的庞大的团体,为了研究律法而不断的努力,并以这个为自己生命的重任。我们也很容易了解,他们由律法书推论出来,为要涉及各种特殊生活环境情况的那些法则或理论,是怎样的得到保证,又怎样逐渐变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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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书本身一样重要,甚至变到更加重要的地位。这些产品,统称为哈拉葛注释,或称为「律法的推论」,也可以称为与摩西律法书有别的「传统律法」。后来,哈拉葛的内容更与时日惧增,广泛的涉及「各种有可能和没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深入各人的私生活、家庭生活、社交生活每一个细节。它那铁一般的推理。毫不迁就人的严谨、最细微事物的分析,无情地追迫每一个人,控制每一个人,把一个根本不能背得起的重担加在人的身上,直至他被压到枯死为止。」
哈加达(Hagadoth)
在哈拉葛之外,还有哈加达,前者是法定的条例、教义、是约束的、固定的、不变的;而后者却是自由解释的、用来宣讲的、讨论性质的、劝勉性的、实践性的,而且还附有图解、意见、实例、成语、格言等等。哈拉葛只限于解释五经,而哈加达则广泛地涉及全部圣经。其中载有「一些模范伟人的道德格言,和优美的座右铭;一些有关神秘的天使、污鬼、天堂、地狱的讲解,非常生动而有趣;也有论及弥赛亚和黑暗的魔君;还有一些富有诗意及教训的故事;一些有关各种节期禁食的预表讲解;一些很有趣的比喻;一些感人的殡礼颂文;一些叫人惊奇的小说;一些国家英雄和圣经人物简略传记和他们品格的记叙;一些有关往日值得注意的历史男女和事迹的记叙;一些哲学理论;一些攻击外教教理及礼仪的讽刺性的评论论;一些维护犹太教的伟论等等。」这些神圣的,由上古传下来给国民的文献,竟成为大部分百姓所最感兴趣要追求的;反而那些记载在哈拉葛成为律法重要条文的禁条与指示,他们感到枯燥无味,这岂不叫人觉得希奇吗?真的,虽然哈拉葛和哈加达两者都是同出于米大示,即早期的评论,但后来米大示这个名称却普遍的单单用作哈加达的代名了。 终于组合成为他勒目(Talmud)
经过几个世纪之后,哈拉葛依然是口传的,所以后来又称之为示马达(Shematha),意思是听来的或接受的,这是指从那连串的传统得到的。若有人把这些写成文字的话,他就被认为是触犯了宗教法律。几个世纪以来,只有一少数有高深学问的拉比,曾经把这些律法东一点西一点的记录下来,或者在摩西五经的皮卷上用一些符号,一些特别的文句来暗示吧了。这些都是纯粹为了帮助记忆的。他们称这些文件为「秘密的皮卷」。哈拉葛这大堆累积的政治和宗教律例就是在主前二○○年至主后二○○年之间,逐渐组合、分类、分题而成形的。随着时间环境的变迁,他们越来越需要把这些按次序的固定下来,结果一个比较完整的哈拉葛汇编就写成了。那位博学的希列(Hillel;主前七十五年至主后十四年)作了首次的尝试,他把哈拉葛分成六个sedarim即六个部门(到今天仍存留),后来大约主后一三五年,拉比亚基巴(Rabbi Akiba)又写了更详尽的记录。至于哈拉葛和哈加达最后组合起来成为那权威的米示拿,又放在他勒目里面,这是拉比那户大(Rabbi Jehuda)的杰作。他约在主后第二世纪末时去世的。「米示拿所用的语言是后期的希伯来文,大体上全部都写下来了,虽然间中有些亚兰文的文法句语,也插有一些希腊、拉丁和亚兰字,但这些字都是已成为通用化了。」
米示拿的分部
现今载于他勒目的米示拿,是分成六个sedanm,即六个部门,它们的名称即提示了它们的主要内容:(1)农业之部(Sedar Zeraim),(2)节期之部(Sedar Moed);(3)妇女之部(Sedar Nashim);(4)民事与刑事律法之部(Sedar Nezikin);(5)圣事之部(Sedar Kodashim);(6)洁净条例之部(Sedar Taharoth)。
这六部,或六书是分成许多卷的。第一部有十一卷,第二部有十二卷,第三部有七卷,第四部有十卷,第五部有十一卷,第六部有十二卷,合共六十三卷。这些卷又再分成章(perakim),合共有五百二十五章;章再分成节(mishnas),共有四千一百八十七节。他们用全书的名称米示拿(Mishna)来称每一小节(mishna),正如我们经常用经文(Scripture)这名称来代替全本圣经,但指着某一节圣经之时,我们也常说这样这样的经文(scrip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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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吕大(Boraitas)与土西他(Toseftas)
我们要知道,就是这个法定的米示拿也不能把所有的米大示(Midrashim;即那些传统的思想和律法解释)收集起来;还有许多其他的米大示,分别编入一部分的注释(Sifra)之中,就是利未记注释、民数记及申命记注释(Sifri)、出埃及记注释(Mechilta),和民数记的第二注释(second Sifri)。
此外,还有土西他(Toseftas),或称为「附注」,是在那法定的米示拿完成不久产生出来的。在米示拿的六十三卷之中,有五十二卷是附有这些土西他的。 米示拿的内容与影响
米示拿的编纂是这么广泛而复杂,它组合得这样有系统,实在是需要相当的技巧的;只是,它的内容有点不智,对待成人像待小孩子一般。它里面的理论充满了「要这样」和「不要这样」的规条,把生活礼节中最细微的小节都变为形式化,迫使人永远拘泥在这些字句上,遵照一字一句来过他们的宗教、属灵和道德生活。妨碍了真神学的发展,以「要」与「不要」的教育来硬化人的思想。正如爱德生博士所说:「哈拉葛不外是一些既吹毛求疵又叫人感到极端痛苦的律法细则,藉以捆绑人们的道德行为。可是却捆绑不了人的灵魂,其实人的灵魂才是一切信仰道德行为的原动力。另一面,哈加达却真正捆绑了人的信仰和思想感觉,强迫人的思想范围只限于它里面的记载。一个人只要墨守那些传统法则的教训,一成不变的遵行,别的他不用去思想……因此,拉比主义实际上就是没有系统的神学;全部都是哈加达臆测、虚构、幻想出来的。零零碎碎的谈论及神、天使、污鬼、人的命运、现况、以色列过去的历史和将来的荣耀。造成一大堆可怕的说明文献,都是互相矛盾的,充满低级迷信思想的,把圣经的史实与背景,渲染成叫人不能相信的小说色彩;竟然倡说那位全能者和他的天使参与过一些拉比的谈话,与及一些学府的讨论,形成一个属天的公会。但是很滑稽的,这公会却常常需要属地的拉比来帮助。这种思想是多么可笑,又是多么违反常理。它把一切的神医、奇妙的供应、神迹般的帮助都引为那些大拉比的荣耀,捧他们高到一个地步,他们的一言一瞥都具有生杀的力量。只要他们一吩咐,反对者的眼可以挖出来,也可以再放进去。拉比约书亚曾常常吻拉比以利沙所坐的石头,学拉比以利沙这样讲论说:「这块石头好像西乃山,坐在上面的就像约柜。」由此可见当时拉比受人崇敬到一个怎样的地步。」
读完上文之后,请记住,米示拿就是代表了主耶稣在世时,盛行于文士和法利赛人中的传统思想。这些思想对于主耶稣传的天国之道,是具有致死的影响力的。 革马拉(Gemara)
上文所论及的只是他勒目(Talmud)的第一部分——米示拿(Mishna),还有第二部分——革马拉(Gemara)仍未谈及的。因为米示拿只不过是犹太人的传统主义的一个较小范畴吧了,我们在前文曾经说过,米示拿到了主后第二世纪,才在拉比耶户大的手里正式完成。其后,因为里面有许多接上去的资料不大清楚是什么意思,结果米示拿本身也变成解释和言论的题材了。原本米示拿的目标是要解释律法书的,现在轮到米示拿本身需要别的来解释了。这就是主后二○ ○至五○○年的时期,有许多口传律法讲解家出现的原因。后来人称这段时期为亚摩兰(Amoraim)时期,就是公开讲解家的时期。他们在这三百年内,为整部米示拿写成了注释书。 革马拉的形成
这些注释内容有「讨论、例证、解释和附注」。都是米示拿在「实际应用的时候,和在拉比学院里」所引发的。后来,这些注释综合起来,就成了革马拉。革马拉这词的意思是「从学习得来的」,这实际上与他勒目(Talmud)的意思差不多。因此,我们要注意,虽然大家都知道他勒目是由米示拿和革马拉组成的,但许多时候,犹太人提及他勒目,他们的意思是单指革马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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