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刑事犯罪的智能化、暴力性、流传性和武装反抗性的日益加剧,暴力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手段不断升级,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公安部最新公布的数据表明,全国每年约有500多名公安民警光荣牺牲,有近万名民警因公负伤。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本文运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以暴力袭警为切入点,对我国警察执法权益受侵犯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做出了深入分析,并有力的阐述了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警察权益保障的主要措施。
关键词:暴力袭警;基本原则;警察执法权益;措施 一、 暴力袭警的理解
暴力袭警通常是指公然以打、揪、咬以及借助其他工具等暴力手段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直接以攻击警察为目的的行为。
(一)、关于暴力袭警的现状
袭警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活动中,遭到不法分子及有关当事人的人格侮辱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暴力袭警是指以威胁、谩骂、殴打及围攻等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事后暴力报复等违法行为。民警在执法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近年来
基层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受到不法行为人故意刁难、侮辱谩骂、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甚至殴打的事件频发,藐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问题突出。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一些人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2012年1月5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民警王海波与协警裴海龙处警时,犯罪嫌疑人不听劝解漫骂民警,后情绪越发激动从地上拿起砖头向裴海龙头上砸去,后又对裴海龙脸部进行抓挠,导致裴海龙头部流血脸部抓伤。2012年10月14日,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民警对某村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遭到犯罪嫌疑人强烈抵抗,在追捕过程中,该嫌疑人家属召集同村20余人手持木棒、铁锹等工具将办案民警围住并进行威胁,在民警进行警告时某村民突然举起木棒朝民警手臂打去,导致民警手臂骨折。 (二)暴力袭警的特点
长期以来,暴力袭警始终是导致警察因公伤亡的主因之一,也是世界各国警察所共同面临的职业风险。暴力袭警主要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在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违章、执行勤务、查缉、处理治安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遭受暴力阻碍引起的。从近年发生的情况看,暴力袭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从个人突发性袭警向有组织的集体性袭警发展;二是暴力程度不断增加,由口头谩骂、侮辱发展为直接持凶器伤害执法人员;三是处置群体性事件
中的暴力行为不断增多;四是诬告陷害、恶意伤害执法民警的投诉增多。从侵袭对象看,多为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 二、暴力袭警的原因
人民警察是社会的守护神,无论每一个白天和黑夜,是他们,在光明与黑暗、正义与邪恶、秩序与混乱之间为我们树立起一堵坚不可摧的墙,用鲜血和生命为代价,捍卫着国家和法律的尊严,日夜守护着社会和百姓的安宁与和谐。但是,就是这样每一个白天和黑夜为我们守护安全的卫士却频频遭遇到不法之徒的暴力侵害,究其原因如下: (一)社会原因
社会价值观扭曲,社会正义感淡化。随着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观念的不断强化,对传统的价值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取向发生了较重的扭曲和转化,奉行“个人才是现实唯一的利益”。为谋取私利而急功近利,排斥社会公众利益,享受与履行义务的严重失衡,对社会缺乏责任感,以致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几十年来所形成的警民关系严重弱化,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正义感淡化,社会责任感下降,民警在值勤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时,围观群众袖手旁观,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立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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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的“袭警罪”条款。对警察这一特殊的主体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中,一旦遭遇暴力或威胁,只能以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首先,“妨害公务罪”没有将“警察”作为特殊对象来保护,而是等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任务时,侵害人虽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仍然以妨害公务罪认定”,但仍然没有考虑警察执法活动的特殊性;其次,刑法所确立的“妨害公务罪”,其量刑的幅度明显偏轻(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利于对警察这一担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特殊国家行政力量的司法保护。 (三)执法原因
1、缺乏执法依据。当前,由于基层公安机关经常入政府拆迁等非警务活动,极易发生越权或滥用力的问题,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及执法权威。因此,老百姓往往容易将矛盾和敌对情绪转嫁到公机关和人民警察身上。而这些“非警务活动”因为没有执法依据或依据不足,公安机关的行为很难受到法律的保护。
2、缺乏执法保障。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安全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其执法权威不容忽视和挑战。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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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尚处于一种由盲目到理性的过程中,对于法律采用与实用,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只讲法律对自身有利的面,不讲对自己约束的方面,进而错误地认为民警错误不少,甚至采取暴力伤害民警。而公安机关在法保障方面,还缺乏必要心理准备及制度准备,民警遭遇围攻或袭击后,又缺乏完整的法律援助体制和相关的援助机构。
3、执法舆论欠佳。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一贯认为警察既然是执法者,自然就是奉献者,多数媒体也从不同的角度肯定了这种看法。所以,媒体在进行执法报道时,过于强调警察的集体主义和无私奉献精神,忽视对警察个体合法权益的保障,致侵害民警的案件得不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同情。长期以来,由于公安机关不注重警察公共关系,没有分地运用媒体改善良好的执法形象,没有引起社舆论的理解与重视,一旦警察受到攻击,新闻媒体往往推波助澜,将警察置于不利的边缘,从而进一步激发了不法分子的敌对情绪,诱发人民群众对警的误解。 (四)自身原因
1、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许多基层民警战术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缺乏自我防范意识,思想上轻敌,缺乏最起码的安全知识。一些民警缉捕事前除明确的知道可能遇到带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