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的违法犯罪嫌疑外,在传唤、羁押一般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很少携带武器警械,普遍存在安全侥幸心理。
2、接处警行为欠规范。(1)警力不足,难以保证处警工作的顺利完成。(2)强制手段的运用不到。(3)民警在接处警活动中态度不好、语言不规范,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导致矛盾激化,容易诱发袭警案。(4)有些民警在盘查、搜查等警务活动中技能不强、处置不力,出现无谓的流血事件。 (五)社会心理原因
1、潜在的社会仇视心理。由于社会利益分配不均、自我价值难以实现或曾经因违法而受到过打击的人,对社会仇视的心理很容易变相“迁怒”到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人民警察身上,主观上就有违法甚至袭警的心理准备。一旦遇到可以“点燃”不健康心理的刺激,就铤而走险,采取极端手段,动辄使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以身试法,暴力袭警。
2、人格缺陷引发的极端行为。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市谋生,由于贫富过于悬殊,他们的心理变得异常脆弱而不平衡,心理压力加大,人际关系疏远,容易产生严重的人格缺陷,而人格缺陷的人最大特点就是爱走极端。当警察执法不公平、不文明、不一致、不规范时,极易“激发”他们的心理反应,从而出现暴力抗法乃至暴力袭
警。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暴力化犯罪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遭暴力袭击的伤亡人数多年来居高不下。
三、暴力袭警对警察执法权益产生的影响
(一)暴力袭警对民警人身的伤害
1949年至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有10584名民警因公牺牲,160000余名民警因公受伤。其中,1949年至1980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1026人;1981年至1989年,因公牺牲1413人,负伤20529年;1990年至2005年,因公牺牲6819人、负伤120783人;2006年至2008年,因公牺牲1326人。平均每天牺牲1.2人、负伤20.7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特别是1995年开始,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每年均在400人以上,死亡率为万分之二十以上,远远高于欧美发达国家。此外,撕扯警服警号、推搡谩骂侮辱民警之类的行为更是无以数计。从以上数据我们可知,近年来,暴力袭警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各地袭警案件频繁发生,民警权益屡屡受到多方面严重侵害。
(二)警察因公伤残医疗费得不到保障
据媒体披露,2006年1至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发生因公伤残医疗费8717.2万元,其中由国家和单位支付5655.1万元,占64.9%;由警察支付2197.4万元,占25.2%;拖欠医院864.7万元,占9.9%。据统计,河南省每个县级公安机
③
关平均每年有4-5名警察因公负伤,许多警察因公负伤后,医疗费无法报销,只好个人承担或由所在单位垫支。如洛阳市公安局巡逻支队李军,处理治安案件出现场时摔伤,成为植物人,一年后死亡,仅医疗费就15万元,无法报销。警察在受到暴力袭击后受伤,没有合理得到国家的保障安置,这样会给警察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创伤,与此会消弱警察的壮心斗志。
(三)媒体对警察的宣传与导向发生偏差
其实,每个有过与警察不同程度交涉经验的人,会对杨佳是不是英雄义士有不同的诠释,更重要的是了解人们各种情绪折射出来的问题:中国网民在这事件中对警察的普遍不满,究竟是否反映了真正的民意?没有能力上网的人,到底是否有其他渠道表露心声?有媒体报道称,沪上有民众把杨佳推崇为手托炸药包英勇炸敌堡的战争英雄董存瑞。更多网友则把他等同于在《水浒传》里被上司和官差衙役压制和欺负的林冲,以及“该出手时候就出手”的武松。诚如网民所说的,许许多多市民把警察等同于强拆民宅、暴打上访民众、勾结奸商或收保护费者,也就难怪他们听闻杨佳手刃这么多名警察,不但不怪他草菅人命,还称他是“英雄”、“义士”。媒体恶意炒作以及正面宣传、警务公开的不足,导致群众对警察执法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一些新闻媒体从追求新闻“看点、卖点”出发,对公民、组织应该支持和协助警察执行职务
以及阻碍执行公务应受到严肃处理往往不予重视,反之热衷于炒作个别警察违法乱纪行为,侧重负面报道,破坏了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一旦警察与执法对象发生争执,群众或是不理、或偏向执法对象,经常出现舆论“一边倒”现象,使警察为众矢之的。这与警察在法制宣传、警务公开以及公安工作效果宣传上做得不够有较大关系。 四、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处罚力度,保障警察执法权益。
美国法律规定,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以阻止犯罪发生。与此种形势相比,我国在警察执法保护的理念上还存在误区,在相关法律规定上明显不足,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警察执法的特别保护留给我们的思考,促使着我们去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警察执法的法律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环境,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提供法律特别保护的思想在我们的理念中逐渐扎根、生长。
1、早在2003年初,就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的议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新沂市公安局局长刘丽涛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综合指导处调研员林文先后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和议案,又一次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针对暴力袭警频繁发生以及我国目前刑法对袭警行为
处罚过轻的现状,我们建议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诸如修订《刑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袭警罪;或者修改刑法第277条,提高量刑幅度,并增加款项: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袭击人民警察尚未造成伤害(含轻微伤及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袭击人民警察造成人民警察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而为警察执法提供刑法的特别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实施将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护纳入了法制保护的轨道。人民警察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正式宣告以法律保护警察依法执法时代的到来。我们建议在未来的法律建设中加快完善《人民警察法》,可以在其中增设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相关罪名,还可以增设一章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专章,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形成我国以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的警察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加大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开处理暴力袭警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和震慑暴力妨害警察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使暴力抗法以及暴力袭警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也可以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到妨害警察执法是一种严重
⑤
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