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38
紧急出口标志
39
地面辅助疏散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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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锁闭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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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标志
42
消防车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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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禁
带火种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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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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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说明
设置在安全出口的显著位置,说明安全出口位置和方向。(15×15)㎝
设置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0×25)㎝
设置在安全出口旁边,标明严禁锁闭。(15×15)㎝
设置建筑物墙面上,标明“防火间距”
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25×15)㎝
设置在消防车道两侧墙面上,标明宽度,提示严禁占用。(25×15)㎝
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显著位置,提示该场所禁止携带火种。(15×15)㎝
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显著位置,提示该场所禁止吸烟。(15×15)㎝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设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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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标志
设置在不能存放易燃物品的场所,提示该场所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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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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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烟火标志
易燃气体标志
易燃液体标志
易燃固体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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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可燃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或其他场所,提示该场所严禁烟火。(15×15)㎝
设置在存放容器上或存放易燃气体的场所。可以标明储存的种类和数量(15×20)㎝
设置在盛装容器上或存放易燃液体的场所。可以标明储存的种类和数量(15×20)㎝
设置在包装箱上或存放易燃固体的场所。可以标明储存的种类和数量(15×20)㎝
序号 标志图例 名称 50
氧化剂标志
51
当心火灾标志
严禁住宿与生产、
52
存储、经营场所合 用
53
电闸下严禁堆放
可燃物品 54
仓库物品堆放要
符合“五距”要求
55
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品
56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8
设置说明
设置在包装箱上或存放氧化剂的场所。数字表示氧化剂的种类(15×20)㎝
设置在容易发生火灾或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场所。(15×20)㎝
设置在生产、存储、经营场所。 设置在电闸上或附近。
设置在仓库物品堆放处。
设置在配电箱上或附近。
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
如图A.1
如图A.2
第三章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贵州省《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52/T 800—2013)执行,并落实本指导手册的相关内容。
一、相关术语和界定范围
(一)公共娱乐场所: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的一种。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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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小场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单位或场所:
a) 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商业服务网点; b) 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c) 客房数在 30 间或床位数在 6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d) 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 200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e) 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f) 学生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在 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在 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g) 总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 可燃材料的生产加工场所。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小场所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承包、租赁或委托管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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