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一般单位使用) - 图文(9)

2019-09-01 11:50

营)时,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经营)方应当遵守小场所各类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小场所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明确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应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二)员工教育

1、小场所员工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a) 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

b) 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向场所负责人报告;

c) 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 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d) 指导、督促场所内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2、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

小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对员工组织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并对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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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本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3、消防演练

60 ㎡以上的小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日常管理

1、小场所的用火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前,要清除作业地附近易燃可燃物,并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b) 设在高层建筑或地下建筑内的小场所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c) 商店、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禁止动火施工; d) 禁止在厨房、烧水间之外的其它部位使用明火,当必须使用时应采取防火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看护;

e) 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f) 医院、学校、旅馆、餐饮场所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g) 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h) 严禁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营场所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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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场所的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b) 配电线路宜穿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照明灯具、插座等用电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

c) 灯具的正下方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d) 配电盘下不应堆放易燃、可燃物。 3、小场所的其他日常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严禁在生产、经营时进行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b)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网吧、商店及其它火灾危险场所内禁止吸烟;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额定人数;

d) 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厂房的生产车间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

4、小场所宜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标牌: a) 在消防设施、器材附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的消防设施标志;

b) 提示顾客注意安全出口位置、爱护消防器材,电闸箱上设置“闭店前请切断电源”提示语等提示性标志;

c) 严禁违章吸烟、严禁违章使用明火、严禁堵塞占用安全通道、严禁乱拉电线、严禁燃放焰火等警示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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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火安全和消防设施 (一)一般规定

1、小场所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厂房、仓库内以及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 不应设在超过三层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500 ㎡的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 或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地下建筑内;

c)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

d) 不应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设置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e)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2、小场所的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严禁使用聚氨酯泡沫装修材料,不得大量使用木材、化纤织物等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设置临时夹层部位不应使用木质等可燃材料制作楼梯;

b) 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雕塑、模型、标本,确需设置时不得靠近火源或热源;

c) 内部装修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 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d)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小旅馆的公共走道内的顶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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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采用易燃或可燃装修材料。

(二)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1、小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5 小时的楼板与住宅等其他场所分隔,隔墙上的门窗洞口应为能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或固定防火窗。

2、小场所内厨房或住宿区域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与场所内其它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场所中各厅室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且墙体应砌筑至梁板底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小旅馆疏散走道两侧不燃烧实体墙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 小时。

3、以下小场所必须至少设置 2 个安全或疏散出口: a)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200 ㎡,或人数超过 50 人的; b) 医疗、老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c) 面积超过 5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d)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面积超过 50 ㎡的或经常停留人数超过 15 人的小场所或房间。

4、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 且紧靠出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使用卷帘门时营业期间应敞开。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台阶。

5、小场所内严禁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用房。其它场所临时夹层内部不应使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且临时夹层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经过防火处理的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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