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l) 在招聘考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有泄露考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档案资料
等行为的;
m) 利用互联网、微博、信件、电话、传单、手机短信、信访等方式,诽谤、造谣、伪造或在外
散播与事实有偏差,损害公司或他人名誉言论的;
n) 出现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超越权限擅自决策;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制定
或者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程序违法等其他严重决策失误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o) 出现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决议、命令和工作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审计建议;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及服务质量较差;致使本单位发生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类似事故、事件、案件等工作失职、失误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p) 出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
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类似事故、事件、案件;对群众实名举报的违法违纪线索不及时按规定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纵容包庇或者不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及员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迟报、谎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报送、公布、通报虚假信息等管理监督不力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q) 出现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对应当依法履行的党政管理职责不依法履
行;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干预、限制、阻碍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妨碍案件查处等滥用职权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r) 出现采取违法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事件;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的; s) 其它违纪违规行为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7.2.4 解除劳动合同
7.2.4.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运营总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a) 因渎职过失,严重违章,造成严重危害运营安全后果,经司法机关查处而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b) 对破坏、盗窃地铁设备、设施,造成损失,或故意行为可能导致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c) 对影响运营安全生产的关键、重要信息及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造成安全事件/事
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d) 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的;
e) 12个月内受到2次行政处分,再次违纪违规应当给予惩处的;
f) 因劳动纪律受到记大过处分后1个月内,再次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行为的;
g)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组织、煽动怠工,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组织,或无正当
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及指挥,严重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h)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或严重
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i) 利用职务之便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或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产者(不论数额大小视
为同类性质);
j)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违反廉政规定情节严重,或违反政策法令或财经纪律,滥用职权,
挥霍浪费公司资产,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k)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或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谋取私利,或散布谣言致使公司
蒙受损失、造成负面影响的;
l)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文明服务,损害公司形象,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m) 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尚未达到刑事处罚,但给本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n) 虚报应聘资料或弄虚作假,欺骗他人、单位的行为,造成负面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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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利用职权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p) 盗窃、诈骗、赌博、嫖娼、卖淫、吸毒、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的行为,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不够刑事处罚的;
q)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员工,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岗位需要
安排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r) 利用互联网、微博、信件、电话、传单、手机短信、信访等方式,诽谤、造谣、伪造或在外
散播与事实严重不符、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名誉言论的;
s)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标准,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事
故隐患或安全事件/事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t) 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7.2.4.2 员工有上述各项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根据破坏情况追究其赔偿责任。
7.3 对安全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7.3.1 处罚原则
7.3.1.1 安全处罚实行以责论罚的原则。
7.3.1.2 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和处罚同时进行,且根据事故/事件等级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绩效奖进行考核。
7.3.1.3 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按照《运营事业总部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定》(GDY/QW-GL-AQ-03)的程序办理。 7.3.2 事故责任人处分和处罚
7.3.2.1 根据《运营事业总部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定》(GDY/QW-GL-AQ-03),按照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分为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一般事故、责任险性事件、责任一般事件、责任事件苗头。对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a) 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
人员进行惩处; b) 发生责任一般事故,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如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
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记过,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降级处理;一定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警告、诫勉。如果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 发生责任险性事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视情节
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降级处理;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记过、警告;一定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如果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d) 发生责任一般事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处理如下: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视情
节给予记过或警告、诫勉处理;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一定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e) 责任事件苗头: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次要责任
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定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7.3.2.2 事故责任部门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视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和经济损失程度,给予以下处分,直至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a) 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
人员进行处理;
b) 发生责任一般事故,对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的直接上级视情节给予记大过、
记过或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可以给予降级处理;对事故次要责任、一定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和对事故负有管理等责任的其它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诫勉或通报批评;负安全监管责任的安全质量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总部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如果上级有关部门有处理意见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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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发生责任险性事件,对事件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的直接上级视情节给予记过、
警告或诫勉,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可以给予记大过处理;对次要责任、一定责任者的直接上级和对事件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人员视情节给予警告、诫勉或通报批评;
d) 发生责任一般事件,对事件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的直接上级视情节给予警告、
诫勉或通报批评;对事件次要责任者的直接上级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对事件一定责任者的直接上级给予通报批评;其他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视情况参照直接管理责任者进行处罚; e) 发生责任事件苗头,对事件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者、同等责任者的直接上级视情节给予诫勉
或通报批评。
7.3.2.3 安全管理各级人员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绩效奖金发放比例按《运营总部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7.3.2.4 对隐瞒事故/事件或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按查实的事故/事件等级加重惩处。
a) 发生责任一般事故及以上事故,对隐瞒事故的策划者和决策者视情节给予撤职或降级处分;
对隐瞒事故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经理、相关业务经理视情节给予记大过或警告处分; b) 发生责任险性事件,对隐瞒事件的策划者和决策者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对其上级管
理者(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经理、相关业务经理等)视情节给予记过、警告或诫勉;
c) 发生责任一般事件,对隐瞒事件的策划者和决策者视情节给予降级、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对
其上级管理者(部门经理、部门分管副经理、相关业务经理等)视情节给予警告、诫勉或通报批评;
d) 发生责任事件苗头,对隐瞒事件的策划者和决策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对其上级管理者(部
门经理、部门分管副经理、相关业务经理等)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
7.3.2.5 对造成《运营事业总部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规定》(GDY/QW-GL-AQ-03)6.6条第2)、3)、4)款所列后果的险性事件的责任人和相关管理者从重或加重惩处。 7.4 对晚点及设备质量事件的责任追究
7.4.1晚点事件及设备检修质量问题责任追究
a) 对设备设施故障或人为因素导致列车晚点时间15分钟及以上、且延误时间(故障或影响开
始至结束的时间)超过30分钟的事件,在连续7天内发生2次的,比照生产安全一般事件处理、考核;在连续7天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比照生产安全险性事件处理、考核; b) 因人员操作不到位、检修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责任列车救援事件或10分钟及以上晚
点事件,给运营或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全部责任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诫勉处理或通报批评;对次要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对一定责任者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对相应的管理者视情况给予警告、诫勉或通报批评;
c) 因检修规程缺失或检修规程不合理、规章执行不到位、漏检漏修、检修质量不到位、管理不
到位引起的设备质量问题,或故障发生后存在人为过失导致故障影响扩大的设备质量问题,对运营行车客运造成较大影响,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其管理者诫勉、通报批评;若对运营或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其管理者警告、诫勉或通报批评。
7.4.2对安全事件、晚点事件、质量问题,若对运营或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特大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撤职、降级处理、记大过;给予相关管理者记大过、记过、警告、诫勉。 7.5对票务事故的责任追究 7.5.1三类票务事故的处理
7.5.1.1给予主要责任人诫勉一年或警告处分,并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7.5.1.2给予次要责任人诫勉半年,并视事故情节由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7.5.1.3给予直接或间接管理者通报批评或诫勉半年。 7.5.2四类票务事故的处理
7.5.2.1凡事故调查证实主要责任人存在故意侵占或损害公司票务收益行为的,无论涉及金额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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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5.2.2凡事故调查证实主要责任人不存在故意侵占或损害公司票务收益行为的,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损失大小,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理,由其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7.5.2.3给予次要责任人警告直至撤职处理,并视事故情节由其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7.5.2.4给予直接或间接管理者诫勉一年直至记过处理。
7.5.3对于在票务事故中知情不报、唆使、妨碍或干扰调查的各级人员,给予诫勉一年或警告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理。
7.5.4对于三、四类票务事故最终定性处理结果发文前,相关知情人员将拟办的事故定性、定责、处理结果或相关信息透露给当事人,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责任人给予总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诫勉一年或警告处分。 7.6对工程项目事件的责任追究
7.6.1根据工程项目事件的性质和责任大小,对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6.1.1在工程项目业务管理工程中,因责任人直接原因造成公司财产丢失、设备设施损坏的,根据情节追究其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金额及方式提交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按决议执行; 7.6.1.2经调查证实责任人确实存在主观故意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无论涉及金额大小,均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7.6.1.3发生四类工程项目事件的,酌情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酌情给予次要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酌情给予直接或间接管理者诫勉、警告或记过处分; 7.6.1.4发生三类工程项目事件的,酌情给予主要责任人诫勉或警告处理;酌情给予次要责任人诫勉处理;酌情给予直接或间接管理者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
7.6.1.5发生二类工程项目事件的,酌情给予主要责任人诫勉处理;酌情给予次要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管理者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
7.6.1.6发生一类工程项目事件的,给予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相关管理责任人通报批评处理。 7.6.2对在工程项目事件调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唆使、妨碍或干扰调查的,按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7.6.3相关人员知情不报,或相关知情人员泄露拟办的事件定性、定责、处理结果、所掌握的信息给相关人员,或相关知情人员泄露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或警告处理。 7.7加重惩处
7.7.1 因非违反考勤及请假制度的行为受到惩处后1个月内,再次因此类行为应当给予惩处的,在前后两次应受到较重处罚的基础上加重惩处。 7.7.2 因违纪违规一年内已受到通报批评、行政诫勉、行政处分等惩处,再次违纪违规应给予惩处的,可视情节加重惩处。
7.7.3 对于严重违背公司企业文化精神,例如,违背核心价值观“诚信”,弄虚作假、刻意隐瞒事故/事件真相的,须视情节加重惩处。
7.7.4 一年内多次出现情节轻微、够不上惩处的违纪违规行为,经多次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诫勉。
7.7.5 对于同时违反本细则多条条款所规定的,可视情节加重惩处。
7.8减免处理
7.8.1对于安全事件/事故、票务、晚点、设备质量、工程项目、纪检监察事件及其它违章违纪事宜,在责任部门或外部门、他人发现之前,当事人主动将事实、具体情况、影响范围等相关材料上报部门、中心或安全质量部、纪检监察室等业务部门,或在部门、中心、业务部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重要证据、线索,对事件调查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或在事件/事故调查期间(事件/事故发生始至最后定性期间),员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视情节及事件/事故影响大小,可对当事人减轻或免予处理。 7.8.2为避免或降低公司利益受损,员工面对岗位职责范围外的突发事件能勇于承担,因处理不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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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对当事人免予处理,因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情节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7.9惩处权限与程序 7.9.1惩处权限
7.9.1.1惩处实施权限
7.9.1.1.1各类通报批评及诫勉由员工所在分部及以上组织负责实施,由该组织的领导签发后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其中分部通报批评、诫勉:凡涉及迟到、早退、旷工等“两纪一化”类中刚性条款明确规定的典型违章违纪行为,需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各中心可授权至分部处理,由员工的直接上级将处理建议报分部,分部核准事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经分部支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在分部范围内通报;部门通报批评、诫勉:对需酌情裁量的“两纪一化”类、安全类需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由各中心根据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成熟度视情况授权至分部,由员工所在分部将处理建议报部门,由部门核准事实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经部门支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在部门范围内通报)。 7.9.1.1.2对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经所在二级单位工会会签后,由所在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报二级单位领导审批并发文,在二级单位范围内通报。
7.9.1.1.3对给予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各二级单位报运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运营总部工会会签、运营总部领导审批后,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发文,在总部范围内通报;其中对总部、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惩处,经总公司监察审计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部门经理级人员给予警告及以上惩处的,由各单位报运营总部审核后再实施,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发文。
7.9.1.1.4对总部职能部门员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的,由各职能部门申报,经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给予警告及以上惩处的,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
7.9.1.1.5涉及跨中心/部门/分部的惩处,由上一级管控组织――总部/中心/部门参照上述流程负责实施。
7.9.1.2安全质量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服务部门等部门对专项事件进行调查,涉及到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由安全质量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服务部门等牵头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党群、工会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按管理权限,由牵头部门负责实施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7.9.1.3对员工违纪违规的特殊事宜(本细则未包涵或裁量有歧义的行为),视情况提交各级党政领导联席会讨论决定。
7.9.1.4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员工违纪违规台账并按月上报至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总部人力资源部须对员工违纪违规的情况,每季度进行评估,加强监督与指导。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案例研讨。
7.9.2惩处程序
7.9.2.1调查。当员工出现违纪违规行为时,员工所在单位应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及签名确认。调查核实时,以员工的直接上级为主,其他人员为辅,参加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经调查核实,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属实,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理并由直接上级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7.9.2.2提出处理建议。对员工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拟按照本细则进行惩处时,由直接上级与人力资源或专、兼职党群管理人员根据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始记录、谈话记录及相关证据,共同协商提出处理建议,并于5个工作日内以《员工奖惩处理建议单》的形式报人力资源部门。
7.9.2.3受理审批。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员工奖惩处理建议单》后,须审慎核查员工惩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给予行政处分时,应事先征求工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员工处理建议并根据惩处权限,报单位领导审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如属专项事件的调查,涉及到对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则适用7.9.1.2条。 7.9.2.4送达。员工受诫勉、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各单位按管理权限下达《员工违章违纪处理单》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发,将核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告知员工本人,由直接上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并由员工本人加具“个人意见”。如员工对组织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则适用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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