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在外加剂到达时,填写《检验/试验通知单》,通知工程试验部门取样检验,并附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原件。
检验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同一品种、同一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
1.7对检验/试验结果有争议的,由采购部门及时与供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退货、降级、降价、赔偿损失等处理并记录。
1.8详细内容请参见国标《GB 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 1.9验收情况向采购部门汇报。要保管好材质书等资料。
(二)速凝剂
1.1核对货单、技术文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
验证技术文件是否与实物相符;是否与合同、供货通知书和使用标准相符;并验证其有效性,包括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由权威检测部门出具。
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生产厂家、产品名称及型号、适用范围、推荐掺量、产品的匀质性指标、有无毒性、易燃状况、储存条件及有效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1.2验证外观质量
粉状速凝剂应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包装,每袋重25kg±0.5kg;液体速凝剂可用塑料桶或其他可用的包装容器包装,也可根据用户要求进行包装。采用外包装的包装应无破损。
所有包装容器上均应在显著位置注明产品执行标准、商标、产品名称和质量等级、型号、净重、生产厂家,包装日期和出厂编号。
1.3过磅验收
外加剂采用外包装的,包装净质量误差不超过±0.5kg。
外加剂采用槽车散装的,可通过地磅计重验收。(地磅归零,计毛重,计皮重,毛重-皮重=净重)。
1.4验收验证合格的,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制《物资验收验证记录》(复检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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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算完成验证结果)和材料点收单。采购人员凭点收单和购物发票办理料款结算。
1.5对验收验证不合格的进行评审,并填写《不合格物资评审处理记录》,单独存放、醒目标识,按评审结果办理。
1.6在外加剂到达时,填写《检验/试验通知单》,通知工程试验部门取样检验,并附产品质量证明单或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原件。
检验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同一品种、同一出厂日期且连续进场的外加剂,每50t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
1.7对检验/试验结果有争议的,由采购部门及时与供方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退货、降级、降价、赔偿损失等处理并记录。
1.8详细内容请参见行标《JC477-2005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 1.9验收情况向采购部门汇报。要保管好材质书等资料。 2.注意事项
2.1速凝剂在包装无破损的条件下,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中,距地面100mm以上。 2.2在正常运输与贮存条件下,贮存期从产品包装之日起为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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