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3.2.2 拂晓大道、人民路、淮海路(汇源大道)、港口路、金海大道、东环路、二徐路、物流大道、拱晨路、唐河路、洪河路、银河一路、汴河路、淮河路、迎宾大道、南外环、城市大外环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H≤50)、25米(50 3.2.3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大型办公楼、大型商业设施(单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总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面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且后退绿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3.2.4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可以经过组织专业论证后确定。 3.2.5 高层、多层组合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必须统一按高层建筑退让标准执行。 3.2.6 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后,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的退线要求。 3.2.7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非平行布置的,建筑距离道路的最小处不应小于道路退线要求。雨蓬、阳台、台阶等外挑部分不得超出退线要求。 3.2.8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构筑物;严禁建筑的基础、坡道、地下室、围墙、施工维护桩及其它附属设施等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3.3 围墙退让道路红线 (1)需设置围墙的应为通透式围墙,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外墙线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2)除特殊要求外,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5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3.4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后退主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8米,后退次干道及以上级别的道路红线不少于5米,后退支路及以下级别的道路不少于3米。 3.5 城市规划区内公路边沟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省道两侧各不宜小于20米; (3)县道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宜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6 建筑后退铁路距离 (1)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2)铁路干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5米(至相邻边轨中心线距离);规划增建复线一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40米; (3)铁路专用线两侧建筑距离不应小于20米。 3.7 通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与城市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60米。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离,以距高等级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准。 (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6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5)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7)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3.8 严格限制制定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随意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央分隔带设置开口。确需开口的应进行分析论证,并按程序审定。限制建设项目因自身需要规划建设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的各类构筑物、建筑物。 3.9 在公共建筑集中地区或者人流集中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中应考虑就近安排社会停车场、库,并宜按照地上多层或地下停车库控制。 停车场、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3.10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1)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2)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3)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4)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商住混合建筑)或建筑面积大于8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5)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4 绿地、绿化控制 4.1 绿地系统是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市民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活动的支撑, 7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任何建设行为均不得损坏城市绿地的系统性;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应建设与绿地规划无关的项目。 4.1.1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性详细规划以及项目建设均不应减少、侵占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地总量,其中公共绿地总量必须保证。 4.1.2 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必须保证城市绿地系统的完整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确需调整必须按照以下要求: (1)新汴河景观带城区段:不得压缩划定的绿带宽度,加强与周边绿地的生态链接。 (2)城市公园:用地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 (3)沿河、沿路等带状绿地:不得压缩宽度和阻断与周边绿地的联系,保证绿地的连通性;鼓励加宽绿地宽度的行为。 (4)街头绿地:位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保证面积不减少和与周边绿地的连通性,鼓励改善街头绿地与周边绿地连通性的规划、建设行为。 (5)郊野公园(生态绿地):可以结合生态建设和生产需要进行开发,限制建设用地的拓展。 4.1.3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建设等应参照以下要求进行控制。 (1)新汴河景观带城区段:在满足防洪排涝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增加乔灌木种植,原则上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70%,道路及硬地比重不大于10%,配建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5%; (2)城市公园:应当保证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50%,配建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10%; (3)沿河、沿路等带状绿地:应当保证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70%,配建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3%; (4)街头绿地:应当保证乔灌木种植面积不少于40%,硬地面积不大于20%,配建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10%;。 (5)郊野公园(生态绿地):原则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不大于3%。 8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6)沿道路建设的绿带:原则上不安排市民游憩活动的设施,可适量安排交通性设施。 (7)防护用地:原则上在安全和不影响防护功能前提下,可适量安排配套设施,配建设施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 (8)生产性绿地:原则上不安排为市民服务的设施。 4.1.4 城市绿地建设宜采用本土性的林木种植。 4.2 在沿城市水系划定的蓝线外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绿线控制的宽度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城市的蓝线;在城市道路红线外可双侧或单侧划定绿线,绿线控制的宽度应当大于城市道路的宽度。建筑退让城市绿地绿线的距离,除退道路红线距离应大于第3.2条规定要求且满足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要求确定: (1)建筑高度H≤15米的建筑后退距离不应小于6米; (1)建筑高度15 4.3 鼓励各类建筑基地内扩大绿地的面积,增加与周边绿地的连通性;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城区和保障房居住区的绿地率应不小于30%,新区居住区的绿地率应不小于35%; (2)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20%;对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应不小于30%; (3)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宜小于35%; (4)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应不大于15%,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4.4 新建居住用地的公共绿地,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按照居住用地规模采用分级设置的原则,即: (1)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4%,且应不小于0.5平方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