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最最终(2013年元月27日市规委会汇报用(4)

2019-09-01 13:22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3)地块界线应当考虑用地权属关系,但必须保证用地的完整性; (4)可以按照拟建建设项目划定地块,地块大小应不大于项目建设所需建设用地的规模;项目建设需要多种性质用地的,一般应当按多地块划定。

6.3 建设用地容积率是地块建设的核心指标,当无法直接按照地块基本控制要求核提时,所提的容积率必须经过论证,适用的用地性质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住混合用地(BR)、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五大类经营性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由政府依据实际建设需要确定。

6.4 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居住用地(R)容积率下限要求大于1.0。

6.5 老城区改造鼓励多个小地块合并或者小地块并入大地块开发建设。严格限制单独建设的小地块的开发强度,合并开发的,其合并后的平均容积率可适当提高。

6.6 建筑物退让除必须符合日照分析、文物保护、风景旅游、市政管线、视觉卫生、消防、环保、交通和防灾等相关规定、规范外,应同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6.7 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1)当建设地块边界外是现状建筑和已批准的待建建筑,建设地块内建筑后退边界距离应满足相邻用地规定日照间距。

(2)当建设地块的边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建设地块内低层、多层建筑后退南北用地边界的距离为0.7H以上(H为建筑高度,下同),并不小于12米;高层建筑后退南北用地边界的距离为0.3H以上,并不小于20米。同时应满足自身建筑所需日照间距一半的要求。退让北侧边界距离同时应满足: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日照影响线应按距边界不大于10米执行;北界外侧规划用地性质为非居住等无日照要求的,日照影响线应按距边界不大于20米执行;北临城市道路时日照影响线应不超出北地块建筑退让红线。

(3)当建设地块边界外是空地,建设地块内建筑物后退东西边界距离的规定是:多层建筑5米以上,高层建筑9米以上。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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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采用镜向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

(4)高层建筑及锅炉房、变电所、加油站、厂房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5)加油站周边无现状建筑物时,退让用地边界可按三级站油灌区不小于6米,二级站油灌区不小于9米执行,且需满足消防要求。

6.8 建筑退让电力线

沿城市高压架空线,建筑后退电力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满足电力安全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2)建筑距各级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5-2规定; (3)在市中心旧城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部门核定。

表6-1 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距离指标表

电压等级(KV) 建筑后退(米) 500KV 220KV 110KV 4.0 米 35KV 3.0米 10 KV 1.5米 8.5 米 5.0米 备注:其他电压等级退让距离按相关规范另行核定。

6.9 建筑之间的退让

建筑与建筑之间的退让间距,除符合采光、通风、日照标准、消防、视线卫生等的规定之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开窗面之间的视线卫生最小距离要求为12米;

(2) 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距离为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最

小距离为13米。

(3)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间的间距,需以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

计算的为准。

(4)相邻用地的东边界和西边界处,不宜布置东西向的建筑物。 (5)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建筑长度不宜大于60米)之间距离不小于30米,并不小于高层层高0.5H(H为建筑高度),南北向布置多层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24米。

(6)高层和多层组合建筑及退台建筑的退让,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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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1)用地范围内超出建筑外框(地上部分)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外缘,后退蓝线、绿线的距离不应少于6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少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6米。

(2)按上述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个人公示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等的安全,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3)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4)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离界距离,但应满足其它相关规范要求。

(5)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4 米,净高度不小于 2.8 米。

6.11 围墙退让用地边界

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外墙线可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外墙线后退地界不少于1米,今后如相邻土地征用,围墙可重新按征地界线建设。

6.12 建设地块根据其用地性质与项目设施性质,应建相应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

6.12.1 各类建设工程应按照以下标准配建:

表6-2 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自行车 小型汽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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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三星及以上星级 旅馆 其他星级宾馆 普通旅馆 行政办公 办公建筑 商务办公 工业类办公 商业零售 餐饮、娱乐 批发交易市场 市场 超市(农贸市场) 4000座以下的体育馆 4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计算单位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客房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座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1000高峰旅客数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名师生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户 18

22222222222自行车 0.3 0.2 0.1 2 1 0.5 4 2 6 10 20 12 1.2 1.5 10 5 30 小型汽车 0.5 0.3 0.2 1 1 0.3-0.5 0.5-0.8 1.5-2.5 0.6-0.8 1 4 2.5 0.8 0.5-1 3-6 10 20-25 体育场馆 医院 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 电影院 公园、风景区、游览场所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 中小学校 学校 大专院校 单层工业厂房 工业 多层工业厂房 住宅 普通住宅 50(中学)0.4 15(小学) 50 - - 1 5 0.1 0.2 1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建筑类型 经济适用房 安置房(市政工程拆迁安置) 公寓 廉租房 公租房 高档住宅 计算单位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m建筑面积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2自行车 2 2 1 2 2 1 小型汽车 0.6 1 1 0.6 0.6 1.5 注:(1)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2)星级宾馆指3星级以上,含3星级。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3)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6.12.2 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以高层为主的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的公共绿地。办公等公建停车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面停车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

6.12.3 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6.12.4 地块要求配置的停车泊位应当就近服务,相对均衡布局。

6.12.5 地块建设一般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或向主干道辅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直接设置开口。

6.13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6.14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格限制农贸市场、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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