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修正系数 -12% -6% -3% 0 -5% (3)地块周边道路交通修正系数。根据地块与周边城市道路的关系,地块周边道路交通修正系数(表4-5)分为四类:一边、两边、三边及周边邻城市道路的地块;周边城市道路指地块直接相邻的、双向行车道在2条以上的支路、次干道和主干道。
表4-5 周边道路修正系数表
地块类别 修正系数 一边临路 0 两边临路 +10% 三边临路 +15% 周边临路 +20% 注:本表中“临路”在符合《道路交通开口规定》中有关允许地块开口的规定时,方视为成立 11.1.2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商住混合用地(CR)地块容积率的上限
依据城市开发强度分区与高度分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以及商住混合用地(CR)地块建筑限高确定后,其容积率上限不得大于表4-6、表4-7中规定各个建筑限高所对应的最大容积率。
表4-6 居住用地(R)最高容积率表
建筑限高(米) h≤15 最高容积率 1.0 h≤24 1.5 24 建筑限高(米) h≤15 最高容积率 1.5 h≤24 2.0 24 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下限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 24号)确定,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上限按表4-8执行 表4-8 工业用地(M)最高容积率表 工业用地地块所处区位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其他工业园区用地 其他零星工业用地 容积率上限 4.0 3.5 3.0 11.1.4 物流仓储用地(W)容积率的上限 物流仓储用地(W)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 30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地(W1)的容积率不宜超过4.0,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1)的容积率不宜超过3.0,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1)的容积率不宜超过2.5。属于特种仓库、危险品仓库、战略储备仓库和专业堆场的物流仓储用地,其容积率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确定。 11.2 居住管理单元核提规划条件,除按照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外,还应该参照以下要求: 11.2.1 教育设施: 每个居住管理单元应配套的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1-3个单元合并设置。非居住单元中如兼有部分居住用地的,应配建幼儿园。 (1)幼儿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4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15平方米/生,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30人/班。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应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2)小学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10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15平方米/生,生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45人/班。 (3)初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5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20平方米/生,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 (4)高中配建标准:入学学生的千人指标为:50人/千人,生均用地面积:20平方米/生,生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生,班级学生数:50人/班。 11.2.2居住区医疗卫生设施 (1)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单元医疗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2-3个居住管理单元应合设1处至少300床综合医院,用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千人;综合医院所在管理单元可不必设置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5000-1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10000-20000人的小区,最小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11.2.3居住区文体设施 (1)每个居住管理单元至少设置1处单元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300平方米/千人。 (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小区内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 31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站;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应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11.2.4 居住区市政设施 (1)每个单元应配建垃圾转运站和开闭所。垃圾转运站的用地面积(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距离应大于10米,应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小于5米。开闭所的用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2)每个单元应配置邮政所、电信所各1-2处,建筑面积各300平方米。 (3)每个单元应配置变电室(含路灯配电室)2-4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个,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且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每个单元应配置燃气调压站2-4处,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米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燃气调压站的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个,用地面积100平方米/个; (5)每个单元应配公共厕所。独立占地的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60-100平方米/座,每个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座。公共厕所基本沿路设置,其间距为:主干路、次干路:500~800米;支路:800~1000米。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原则上在人流越密集地区,公共厕所分布越密。公厕宜设置于其他建筑内。 (6)每个开发地块均应设置相应的垃圾房,其建筑面积需能满足本地块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储运需要。 11.2.5 居住区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 (1)单元管理服务中心: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管理单元应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单元社区行政管理及社区服务用房。 (2)菜市场: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每个管理单元应按30平方米/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单元菜市场。 (3)地块物业服务用房:每个开发地块均应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60平方米配置。 11.3 按照面积核算停车泊位参照以下规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米/车位; 32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米/车位 (7)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1.0 2.0 2.5 3.5 换算系数 0.7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