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7%,且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组团级和小区级)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10%,且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2)每块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宽度不得低于8米,且必须满足应不小于三分之一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3)鼓励居住区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
(4)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应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
4.5 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垂直与平面相结合的绿化。 (1)屋面(含架空层、半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可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h(单位:米) h≤1.5 h>1.5 有效系数(N) 1.0 0.30 (2)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1.5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3)地面停车位应增加树阵式绿化,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
(4)绿地内不透水硬地不得超过10%,透水绿地式停车并有树阵式绿化的可计入绿地率。
4.6 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应不小于20米的保护绿地。
5 建设用地控制
5.1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是城市长远发展的结构性安排,任何规划、建设行为不得损坏这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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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局部地区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的重大建设项目均不得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如确需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安排建设的,应当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
5.1.2 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不应修改和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安排的城市结构,确保城市组团结构、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及各项功能区的基本完善。
5.1.3 当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性问题时,或者因重大项目建设影响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性问题时,必须制定专题论证报告,并经过相关审查审批。
5.2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按照一定的适建范围进行控制:
(1)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 [W]、绿地与广场用地 [G1、G3]等6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表3-1)。
(2)《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中“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和政策条件,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规定的适建范围和控制比例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若确有不同用地兼容要求,或超出《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的,应增加相应的用地性质。
表3-1 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及代码 《国标》规定的适建范围 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 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 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 B类中除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10% R1一类居住用地 R 居住用地 R2二类居住用地 小型社会福利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1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20% 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
B11零售商业用地 B12批发市场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不超过总建筑规务用地、B类商业服务业模的50% 设施用地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小型社会福利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措施 B2商务设施用地 B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13餐饮用地 B14 旅馆用地 B3 娱乐康体设施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M2二类工业用地 M3三类工业用地 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管理与服务设施、小型医疗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宾馆、旅馆、招待所、服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A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务用地、B类中除了B12不超过总建筑规小于65%的大型游乐设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模的50% 施、赛马场、高尔夫、溜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不超过总用地面务设施 积6%,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厂房、库房、附属设施 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医疗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不超过总建筑规务设施 模20% 厂房、库房、附属设施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仓库 附属设施 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不超过总建筑规模20% W物流 仓储用地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不超过总建筑规舍、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模20%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仓库 附属设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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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公共绿地 公园 街头绿地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 一般道路交通设施 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社区文体活动设施、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卫设施 G 绿地 G2 防护绿地 G3 广场用地 -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不超过总用地规模10%,该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0.1 本表中 “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中相关设施的名词解释详见以下说明: (1)管理与服务设施:包括社区的居委会、警务室、服务中心、服务站,及配套管理用房等; (2)社区文体活动设施:包括社区文化中心(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室内外运动设施、社区绿地等;
(3)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小型超市、净菜市场、零售商店、会所、食堂、餐饮、娱乐、邮政网点、电信营业厅,用于培训、金融、保险、证券等的营业网点等。 (4)小型医疗设施:包括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诊所等; (5)小型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救助站等;
(6)一般道路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公共停车场库、天桥、地道等; (7)一般市政环卫设施: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移动基站(基房)、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环卫工人工作间等。
5.3 按照环境相容、公益保障、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鼓励各类用地性质与公共服务设施、巿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混合使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增加用地混合性。
土地混合使用时,若包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必须优先保障的用途,用地性质应优先保证。
5.4 本着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应适当控制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
5.4.1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5.4.2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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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调压站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4)受地籍产权、道路等限制的旧城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5.4.3 建设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的,用地规模不宜超过10公顷,建设项目用地规模需要超过10公顷的,宜按照多地块安排。
建设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的,用地面积不宜超过城市主次干道围合的用地的大小。确需较大用地的,应当进行分析论证。
5.5 严格控制沿城市主次干道商业门面设置数量。
6 地块建设控制
6.1 管理单元或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是核提规划条件的基础,当管理单元或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安排能够符合项目建设需要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核提规划条件;当不能满足需要时,应以地块基本控制要求为基础,采用以下方式核提规划条件:
(1)当项目建设需要与地块面积大小、四至范围等较少因素不吻合时,可直接参照相应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核提规划条件;
(2)参照相应地块的基本控制要求,编制项目建设的预方案,在预方案的基础上形成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批准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提规划条件;
(3)参照技术指引章节中的相关规定推算控制指标。
6.2 地块是核提规划条件的基本单位,地块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新区建设一般控制在2-5公顷范围内,旧城改造可适当缩小。但大小不得超出5.4条规定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
(2)地块用地性质要相对单一。土地混合使用,无法明确划定不同性质的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当明确各种性质用地所占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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