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证修改通知书,才可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这期间要用去几个工作日或一周的时间。如果其中某一个环节没有处理好,很可能修改到达卖方时,已接近最迟装运日,甚至超过最迟装运日;或者是货物已发走,而修改到达时,已超过交单期或信用证效期。
(3)信用证并非可完全避免风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有时也可“撤销”
有人误认为,只要卖方收到了买方的信用证,除非卖方违约,这笔买卖就算铁板钉钉万无一失了。其实不尽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按照惯例,仅从理论上讲确实是不能直接撤销的,但是在实际上它是完全可以用间接的手段去撤销的。
一方面,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支付承诺,“不可撤销”必须要以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作为前提条件。而“议付单据与相关信用证没有不符点”这一点说起来容易,要真正做到却很难。单据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单据,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销了。
另一方面,开证行有时虽不明确撤销信用证,但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例如,某买方通过韩国银行开来一份信用证,不久,开证行又发来一份修改,要求减少信用证金额,修改后的信用证金额为零。开证行的这种做法正确与否暂且不论,单从信用证的操作而言,对受益人来说是进退维谷。若受益人接受修改,则该证实际上是被撤销了,合同也视同失效;另一方面,若受益人按照《UCP500》赋予的权利——不接受修改,而按原证提示单据,则至少受益人、议付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不可避免地卷进信用证纠纷中。
(4)信用证产生的银行费用要比汇付和托收等方式高
与其它支付方式比较,信用证增加了买方的开证保证金利息和开证费,增加了卖方的信用证通知费、议付费和邮寄费等。若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修改一次,银行就要追加收取一次信用证的修改费和通知费;若卖方提交的单据出现不符点,银行即使不拒付,也要按规定扣除一定不符点费。这些银行费用,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课堂讨论题14-17(P271):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分别是什么? 答案参考教材。
复习参考题(P280) 一、案例分析
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
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2、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
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后,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绝付款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对我方银行提出的问题没有引起注意,过于相信老顾客的资信,导致了问题的发生。
3、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定信用证的种类。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UCP500》和《UCP600》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因为,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中未标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字样的,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我们应力争采用的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根据根据《UCP600》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根据《UCP600》第十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因此,该证不需要修改就可以使用。
4、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在D/P 60天结算方式下,代收行的交单应以付款人的付款 为条件。而本案中,代收行在付款期限未到,买方向其出具信托收据(即TR)的情况下, 自行将提货单据借给提货人提货,此行为的风险应已由代收行承担。
二、课后讨论题
1.作为出口商,防范托收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1) 深入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
(2)掌握市场价格动向、汇率趋势、配额动态、关税与非关税政策变化等。 (3)做到货物和单据与合同一致。
(4)联系货物到港仓储、保险、转售经纪人或代理人,避免货物抵港后被原 (5)买方拒付而转售无着落,不得不支付高额仓租,甚至被海关拍卖。。
(6)要求买方装运前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数额可以相当于往返运费,余款用D/P结清。 (7)通过保理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等事先控制风险的措施规避风险。 (8)通过委托追账公司追收账款等事后补偿措施规避风险。
2.在20世纪60-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85%以上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1995年底的统计,全球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结算的比重为18%左右,其余均为非信用证结算,其中又以赊销为最多,从区域看,欧美等国
的信用证结算比率占进出口总额的
10%以下,东亚国家使用信用证的比率在15-28%之间。试分析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变动?
(1)信用证结算本身不足之处,①业务流程刻板,手续复杂,缺乏效率;②不能完全消除信用风险;③结算成本较高;④信用证的特殊性很容易给买方造成风险等。
(2)世界经济全球化下,跨国公司公司内贸易下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3)其他结算方式的替代效应,如银行保函、FORFAITING、保理、出口信保等替代了信用证的融资、担保等功能; (4)贸易方式中服务贸易、工程承包、招标投标、套期保值等比率提高,减少了贸易项下的结算量。 (5)全球信息化、网络化作用下,对企业的资信的了解与约束力大大提高。
(6)世界货物贸易中,供过于求的局面已经形成,市场竞争激烈,买方的谈判地位一般过于卖方,采用赊销等结算方式,对买方更有利。
第十五章 商品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试一试】单项选择题(P284)
1、发生( A ),违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A、战争 B、世界市场价格上涨 C、生产制作过程中的过失 D、货币贬值
2、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这种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 C )。 A、对卖方有利 B、对买方有利 C、比较公平合理,它照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D、对保险公司有利
3、按《公约》的解释,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性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受损害的一方( 、B )。 A、只可宣告合同无效,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B、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C、不但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而且可宣告合同无效 D、可根据违约情况选择以上答案
4、在我国的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的规定,我们应力争( A )。 A、在中国仲裁 B、在被告国仲裁 C、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D、在对买方有利的国家仲裁
5、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品质、数量、包装等方面的违约行为,它的赔偿金额( B )。 A、一般预先规定 B、一般不预先规定 C、由第三方代为规定 D、由受损方确定
6、我与德商签订一笔进口机器零件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德商的两间工厂都投入了生产。再生产过程中,两间工厂
之一由于意外事故遭致火灾,完全丧失了生产能力,德商( B )。 A、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解除合同 B、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
C、因遇不可抗力事故,可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我方有索赔的权力 D、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应要求德商按期履行合同
7、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最迟期限是( D )。 A、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完毕即提单签发日期后两年 B、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两年
C、经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得出检验结果后两年 D、买方实际收到货物起两年 8、仲裁裁决的效力是( A )。 A、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B、非终局的,对争议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C、有时是终局的,有时是非终局的 D、一般还需要法院最后判定
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较常采用的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方法是( D )。 A、概括规定 B、不规定 C、具体规定 D、综合规定 10、以下( B )不是检验证书的作用。
A、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索赔、理赔的依据 B、确定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依据 C、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 D、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
复习思考题(P301) 一、案例讨论题
1. 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乙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丙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丙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丙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丙国商人去电请示,并经乙国商人的许可将货就地销毁。嗣后,丙国商人凭丙国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乙国商人提出索赔。乙国商人理赔后,又凭丙国商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向甲国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如果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的食品出口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出口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合同以及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同时买主有权对货物进行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需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达目的港XX天内。而本案中,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丙国卫生检疫证书是否是双方约定的机构出具,是否有到达样品,是否在索赔期限内提出。
如果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的食品出口合同中规定:双方同意以进口国(含丙国)商品检验局所签发的品质/数量检验证书作为合同以及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同时买主(含丙国商人)有权自行对货物进行处置,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则本案中的甲方只能按要求理赔。
2. 某年夏天,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参考答案: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如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以航空信提供事故的详尽情况和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向对方提交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分会出具。
本案中的“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的两份合同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3.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我国该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在中国仲裁,而不必到对方国家法院出庭应诉。同时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时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二、简答题
1.诉讼与仲裁有何异同?
2.简述国际贸易中的索赔对象及其责任范围。 3.简述不可抗力事故的构成条件、范围及法律后果。
4.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有哪些途径?为什么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最主要的方式? 5.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6.不可抗力事故引起的后果怎样? 7. 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争议的原因有哪些? 8. 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9. 订立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0. 在合同中规定具体索赔期限的方法有哪些? 11.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参考教材相关内容。
第十六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试一试】单项选题(P304)
1、信用证中只规定了议付的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则根据《UCP500》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