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工作,社会反响极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做过多次重要批示。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将档案馆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场所。而且,档案在编史修志、科学研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档案馆建设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体现作为本地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场所的特点,满足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体现社会性、文化性、开放性。
第六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划、投资、征地等要求。 档案馆建设在规划、投资、征地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作为文化事业机构的特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应纳人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原则。
从全国现有的档案馆建设看,整体水平较其他馆舍建筑存在明显差距,且建设年代较长,历史欠账很多。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档案馆建设已有很大改观,但东部、中部、西部发展极度不均衡。从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档案馆建设应实行统筹规划,立足长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以一次规划和投入,建设满足长远发展需要的档案馆。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扩建的余地,以免建成的档案馆不能满足档案管理实际需求,短时间内再行新建或改、扩建,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八条 本条明确了执行本建设标准与执行国家现行的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
国家已颁布了若干有关建筑工程的标准,而且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档案馆建设工作有关的,除执行本标准外,对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同样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档案馆建设规模的确定,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是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档案馆的业务流程以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因素来确定建设标准的。考虑到我国国家档案馆是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情况,档案馆建设规模按行政区划分级,以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为基本依据。
当然,辖区人口数量、经济、地理等因素对档案馆建设规模也有重要影响,综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档案馆建设规模既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应保存的馆藏档案数量是指现存档案、资料的数量和今后30年依照《档案法》的规定应进馆的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随着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档案数量也较以前迅速增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的应进馆档案数量陡增,先前许多以20年为设计标准的档案馆已不敷使用,很多地区已经或正在考虑扩建或改建。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确定30年为设计标准既能满足较长一段时间的需要,又可以避免短时间内再另择用地、重新建设造成的浪费,是比较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确定了档案馆建设分类标准。
档案馆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极度不平衡,不同地域之间差距巨大,即使在同一地域,也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差距明显。为保证本标准的广泛适用,将省、市、县级国家档案馆各分为三个类次,各类次的数量基本相当。
根据统计资料和调研数据,以类次各占1/3确定馆藏档案数量分界。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馆藏档案数量仅指现存和今后30年应进馆纸质档案、资料的数量之和,不包含其他类型的档案、资料。这一方面是为了便于计算,同时也是为了方便标准的使用。当然,随着进馆电子档案的快速增加,势必会给库房容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在实际确定档案馆面积,尤其是确定档案库房时充分考虑。
第十一条 本条确定了档案馆建设项目的三个组成部分。这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在建设中均应列入其中,统筹安排。
房屋建筑,是档案馆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功能得以实现
的各类用房的总称。
场地,是在满足档案馆工作人员日常工作需要,以及照顾利用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
档案馆专用设施,是档案馆实现各项职能而必须具备的各种装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本条阐明了档案馆房屋建筑由档案库房、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室用房等主要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五部分组成。这是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4.1.1条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的。
档案库房,是档案馆专门用于保管各种类型档案的用房。
对外服务用房,是档案馆用于利用阅览、展览等提供利用档案的用房。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是档案馆用于接收、收集、整理、保护、数字化加工等档案基础业务、技术的用房。
办公室用房,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规定所配备的档案馆工作人员的办公室用房。
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是实现档案馆各项职能必须具备的配套用房以及相应的建筑设备。
第十三条 根据现有档案馆建筑设计实践,结合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本条明确档案库房的组成。
为保护重要档案的安全,要求省级档案馆设置异地备份库。实际上,现有大多数省级档案馆存在后库等形式的异地备份库,实践证明,这种传统做法是适应新形势下对重要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异地备份库的建筑面积未计人本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4.3规定,本条明确对外服务用房的组成。
第十五条 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4.4规定,本条明确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的组成。
第十六条 本条要求档案馆办公室用房组成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与档案馆并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用房的组成同样应参照《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附属用房及建筑设备的组成。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档案馆场地的组成。
档案馆建设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以满足利用者以及工作人员的需要。
档案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足够的绿化用地,为利用者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绿地对档案馆的功能分隔、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档案馆专用设施所包含的主要内容。 这里所列的是档案馆开展业务工作中应当配备的装备,目前在很多档案馆中已经配备,有些地区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没有配备其中的一些设备,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档案馆房屋建筑及用地面积的总体确定标准,即按照不同级别、不同类型予以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省级三类档案馆应遵循的面积指标。 1.根据本条文说明第十条确定的划分办法,三类档案馆以20万卷为间隔,确定计算值为: 一类 二类 三类
本标准将省级档案馆一类最高计算值确定为110万卷,是由省级档案馆本身的特点决定的。
90~110万卷 70~90万卷 50~70万卷
省级档案馆之间馆藏档案数量也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的现象,一些省级档案的馆藏量已经超过或在未来30年内必然超过110万卷,这些档案馆独有的历史背景或现实背景使之与其他一般的省级档案馆无论在馆藏量上还是在馆藏结构上都不能相提并论,要在一个范围内予以规定十分困难。故本条特别设立一款,要求这些馆藏档案数量超过110万卷以上的省级档案馆,可以在省级一类档案馆面积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的计算方法相应增加库房面积。
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建筑由于在墙体厚度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总面积指标可以在原来基础上增加4﹪~6﹪。
关于使用系数,本标准以现存档案馆两种最为常见的建筑模型进行推算,分别计算出的使用系数分别为70﹪和65﹪,结合调研结果以及反馈的意见,本标准将使用系数确定为70﹪,即0.7。 2.各类用房的计算方法 (1)库房面积计算方法
根据《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第4.2.13条的规定,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符合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排架长度)或180卷;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排架长度)或480卷的规定。
由此可以推算,密集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20.83㎡/万卷;五节档案架库房使用面积指标为55.56㎡/万卷。
由于在省、市、县各级档案馆中,不但存在纸质档案,还存在大量的音像、光盘、缩微拷贝片、母片、实物等档案类型,上文所推算的密集架库房和五节档案架库房面积公式都是以纸质档案为前提测定的,因此只能作为实际工作的一个参考指标。
实际上,经过多年来的实践以及近年来大量的档案馆的改、扩建工程经验的总结,加之针对本标准进行的调研,一般认为省级档案库的面积以密集架、五节档案架各占50﹪推算的指标是比较贴近实际的,即:使用面积40㎡/万卷; 市级档案库的面积以密集架、五节档案架各占20﹪、80﹪推算的指标是比较贴近实际的,即:使用面积50㎡/万卷;
由于县级财政一般无法承担县级档案馆建设密集架库房所带来的高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