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 草 案 ︺
(拟提请农村商业银行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2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12 第六章 监事和监事会………………………………………………………………22 第七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5 第八章 经营管理……………………………………………………………………2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2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2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0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33 第十三章 附 则……………………………………………………………………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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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中文名称简称:农村商业银行
本行英文名称全称: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本行英文名称简称: Rural Commercial Bank 本行住所:。
第三条 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的基础上,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地方性银行机构。原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 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七条 本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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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要求,准备把握自身定位,着力加大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5.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6.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7.从事同业拆借; 8.代理收付款项; 9.提供保管箱服务;
10.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十二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臵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总股数万元。本行的股本结构为:自然人股万元,占股本总额的%,其中本行职工持股万元,占股本总额的%,非职工自然人持股万元,占股本总额的%;法人股万元,占股本总额的%。
第十四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时间详见附表一。 第十五条 本行自然人股(含职工股)不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50%;企业法人股不低于本行股本总额的50%。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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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本行股本总额5%的,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本行全部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股东按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单位:万元、%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 单位:万元、%
第十七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通过,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行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二十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提供担保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行依据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号码、法人代表姓名;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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