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草案)(5)

2019-09-01 18:04

(四)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第八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可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本行信息披露,督促本行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本行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本行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本行信息披露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负责保管本行股东名册、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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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

(九)管理相关印鉴;

(十)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行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但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本行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及本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八十九条 本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人,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股东代表和外部监事组成,其中由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数的1/3,外部监事不少于2名。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等。

第九十条 除《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及风险、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本行监事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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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 (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第九十一条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监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监事的建议名单。

(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监事候选人进行记名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六)本行首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产生。 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经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与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

第九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

(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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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九)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应当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九十五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设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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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及机构应予以配合。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九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当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建议予以罢免。

第九十八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送达各监事。

第九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㈠提交议案;

㈡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充分表决意见; ㈢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㈣作出决议;

㈤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名。

第一百条 监事会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不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两种方式,每1名监事有1票表决权。

第一百零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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