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章程(草案)(3)

2019-09-01 18:04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本行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四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内容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二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其他股东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存档。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并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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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或说明。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授权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行股份;

(五)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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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 10 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1名。其中执行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独立董事外)。

第五十五条 担任董事应具备的条件:存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及在本行有信用违约情况者,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第五十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候选人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出董事的建议名单。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记名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的,由董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 (六)本行首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产生。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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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五)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七)不得违规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他人提供担保;

(八)不得违反本行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十一)不得实施违反对本行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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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六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六十二条 董事在履行披露其关联关系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第六十三条 本行董事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两次董事会。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六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行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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