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宣讲题纲

2019-09-01 19: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宣 讲 题 纲

王 升 玉 (2007年4月28日)

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493号令予以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意义

(一)《条例》出台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需要 2002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对全面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增强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进行延伸和细化。所以说,《条例》是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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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安全生产法》的迫切需要。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历经四年的调研、起草、修改和协调,多易其稿,反映了国务院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高度重视和严肃认真。

(二)《条例》出台,是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度、支持度是前所未有的。党的十六大决议指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16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五个统筹的目标”。16届五中全会把安全生产列入“十一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建议》第5条表述了我国“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构建和谐社会取得新进步”。《建议》第4条,把安全发展,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并列为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16届六中全会又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别强调的是,胡锦涛总书记2006年3月27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在听取了两位安全院士、专家关于安全生产讲座后,强调了安全生产的“四个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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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和党的领袖把安全生产摆在这么重要的位置进行强调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本身的极端重要性,也是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来所没有的。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基本平稳,趋向好转,依然严峻的态势。“十五”末,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727945起,死亡126760人,较“十五”初期下降27.26%和2.86%,2006年,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又较上年下降12.6%和11.2%。但事故总量依然偏高。去年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1.28万人,日均死亡309人,而且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尤其是亿元GTP死亡率、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死亡率均高于发达国家水平。为科学总结和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必然严格、严肃、严厉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问责制,《条例》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出台的。

(三)《条例》出台,是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迫切需要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国务院1989年公布实施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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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由过去的以公有制(国有、集体)为主发展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特别是县域经济基本以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为主,中心城市出现了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也随之多样化、复杂化,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增加了难度。因此,事故多发,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负责、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转变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支持,从而各级政府,特别是贯彻实施国务院302号令,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负有越来越重要的职责;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支持度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如何规范十分关注。适应这一新的形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 (一)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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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这条表明了立法宗旨;也就是《条例》制定的缘由。即规范——落实——防止和减少——根据。

(二)调整范围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要注意三个限制词,一个是生产安全事故;二个是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三个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心词是报告和调查处理。三个限制词共同构成了《条例》的调整范围。那么三个限制词以外的,比如“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倒过来看,除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都适用本条例。比如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特种设备等等。

(三)立法原则

《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以及三十五至四十一条,分别体现了《条例》的立法原则。

总的立法原则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既要及时、准确地表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又要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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