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图文(2)

2019-09-01 20:40

月29日(UTC时间)。ICAO要求各国民航当局应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发布PBCS运行政策等指导性文件、空管部门应提供符合RCP/RSP规范的服务,在航行资料汇编(AIP)中发布相关RCP/RSP要求,空管自动化系统增加支持飞行计划中PBCS能力标识(descriptor)的信息处理功能等;运营人应获取相应运行批准以在飞行计划中申报RCP/RSP能力,并参与PBCS性能监控项目等。

2.2定义

2.2.1空中交通数据链通信服务

数据链通信服务包括:空-地和地-地数据网服务,特定的数据链报文设置和协议,航空器设备,空中交通服务设施设备,以及提供在大多数情况下无需转换成语音程序的主要和辅助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程序。

2.2.2数据链通信系统

数据链通信系统(Data Link Communication System)通常是指基于数字或模拟的发送和接收数字信息系统, “数据链”是一个通用术语,涵盖不同类型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和子网络。

2.2.3基于性能的通信与监视(PBCS)

PBCS包括适用于通信手段的RCP规范(RCP Specification)和适用于监视手段的RSP规范(RSP Specification)。

(1)RCP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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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空域实施基于性能的通信(PBC)时,对空中交通服务规范、机载设备能力、运行规范等的一系列要求的集合。

(2)RSP规范

在空域实施基于性能的监视(PBS)时,对空中交通服务规范、机载设备能力、运行规范等的一系列要求的集合。

3.飞行运行中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批准 3.1总则

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必须获得局方航空器型号设计更改批准,通过修订TC/VTC或签发STC/VSTC完成。

在系统使用前,运营人必须修订其运行规范,以满足相关国际标准并通过局方审定。运行规范的修订包括训练标准,维修标准,手册,运行程序,MEL和其他安全有效地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相关部分。

世界部分空域/航路已实施RCP/RSP规范运行。运营人如计划在这些空域/航路运行,必须确保其飞机、运行程序、培训和维修符合所要求的RCP/RSP规范,以获得相应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3.2运行批准

数据链通信运行的批准标准取决于预期运行的特定通信要求。相关大纲(如训练大纲、维修大纲)通常按照每一特定机型进行批准;如大纲中有适用于不同机型的通用部分,则该通用部分不需要重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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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运营人向局方申请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材料清单: (1)数据链通信系统设备符合性文件(SoC);

(2)数据链通信系统描述文件,包括认证文件、现有构型等;

(3)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制造商、型号、系列,包括所有的STC和AFM限制与程序;

(4)运营人运行政策、流程、程序; (5)运营人拟使用数据链运行的区域/航路 (6)运行区域/航路列表;

(7)拟使用数据链手段与之通信的空管中心/空管服务单位列表;

(8)每个区域应用的政策与程序清单; (9)飞行、维修、签派人员训练大纲; (10)最低设备清单(MEL); (11)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与检查大纲;

(12)运营人与CSP所签订的服务合同/Global PBCS Charter

(13)数据链通信合规性能统计数据 (14)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1:运营人与CSP所签订服务合同中与PBCS相关的要求、Global PBCS Charter详见附件G。

注2:数据链通信合规性能统计数据详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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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数据链通信的批准程序

局方负责审查和批准数据链通信系统的安装、训练大纲、维修大纲、MEL以及数据链通信运行程序等。监察员应注意航空器评审(AEG)报告中针对特定 注明的额外限制于指导条款。

在获得运行批准前,或在现有的运行规范中增加区域、航路和程序,运营人应证明航空器机载数据链系统与ATC机构使用系统的兼容性(例如:FMS系统,ACARS界面,打印机,无线电管理面板和沿飞行航路设置的空中交通设施),所采用的服务商和空地数据链通信子网必须与申请批准的一致。颁发批准后三个月内,运营人应提供数据链运行报告证明其数据链运行符合相关运行规范。

3.2.3数据链通信的批准方式

对于CCAR-91部运营人、局方以授权信(LOA)的方式予以批准;对于CCAR-121部、CCAR-135部运营人,局方以颁发运行规范的方式予以批准。

3.2.4数据链通信的重新批准

针对被撤销数据链通信运行批准的运营人,如果运营人需重获批准,应当明确消除被撤销批准的根源,然后向局方提出申请,局方将视情重新评估、审核并签发运行批准。

3.3运行批准的撤销

当发现下述情况时,局方将撤销运营人相应的数据链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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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始批准的条件发生变更。如,航空器的结构或设备进行了加改装,配置发生了变化,造成初始运行批准失效,或者数据链通信服务提供商不能提供相应规范所要求的服务。

(2)运营人如果经常出现航空器设备故障引起的误差和人为操作误差,不能证明其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的有效性。

4.使用数据链通信人员的资格和培训要求 4.1总则

运营人在实施数据链通信运行前,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流程和程序,并确保使用数据链通信的机组、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等完成相关的训练以确保人员资质能力。

4.2机组资格要求

对于不同机组资格和训练的批准取决于航空运营人使用系统的状况。航空运营人应当至少完成下列培训和评估内容,以确保机组获得合适的数据链通信资格。

4.2.1机组数据链通信的理论培训

首次数据链通信训练和资格检查可包含在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差异训练或单独的训练和资格检查中。数据链通信课程训练可以和其他课程相结合(如常规训练、复训检查、熟练或航线训练),也可以单独开设课程。

初始理论训练应涵盖下列内容(在随后的训练中,只需涉及新的、修订过的和强调的项目):

(1)数据链通信的总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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