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运行批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 - 图文(5)

2019-09-01 20:40

6.5ATC职责

运营人可以认为ATC遵循了以下程序:

(1)当使用数据链通信时,确保管制员不会错误给出与话音指令不一致的数据链指令;

(2)培训ATC数据链专家,使他们了解飞行机组对数据链咨询信息的预期反应,并尽可能地安排这些专家在装有数据链通信设备的飞机上熟悉这些通信程序;

(3)当机组要求时提供数据链信息的解释和确认,必要时,帮助机组返回到指定的放行许可或提供补充许可;

(4)对于经常发生数据链通信问题的空域和机场,通报相关部门,以便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完善空地通信系统,对程序和空域进行适当的调整。

6.6飞行计划

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准备使用数据链通信前必须提交准确的飞行计划(如附件D所示,《飞行计划要求》)。ATSU的自动化系统使用飞行计划代码获知飞机和运营人数据链通信能力以区分所应用的ATM运行模式(如缩小水平间隔等)。

如果运营人在飞行前未及时安装相应的数据链设备,则必须提交能够准确反映修正性能参数的飞行计划,此飞行计划应准确反映飞机目前的运行能力。

7.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 7.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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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应制定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报告程序(可参照《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确保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信息报告至事件发生地或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运营人和生产厂商应完善程序,确保相关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能够被及时有效识别、跟踪并改进。该程序应:

(1)合理评估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

(2)必要时,对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报告;

(3)使生产厂商和局方随时了解数据链通信在空域中的运行性能情况。

7.2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

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是指在运行中出现的,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

(1)登录/通知失败、断线、信息错误/乱码、超时等。 (2)数据链系统性能低于正常运行要求(如:RCP240/RSP180规范等);

(3)涉及使用数据链程序或运行的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差错; (4)因无法正常使用数据链服务而导致增加机组额外工作量;

7.3飞行机组对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的报告

飞行机组必须对以下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做出报告: 一旦收到ATC询问,或意识到偏离ATC指令之后,飞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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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应当正确地使用AIP公布的通信方式向ATC报告。

当出现数据链通信异常,程序困难或特定的系统失效等情况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并选择下列方法中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

(1)飞行机组/观察员问卷调查;

(2)写入飞机记录本,或使用其他通信手段(如SATCom等)报告;

(3)运营人使用的其它记录(例如“机长报告”)。在附件B中给出了典型的数据链事件报告格式。

7.4问题报告及处置

(1)运营人按照要求向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提交问题报告;

(2)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收集必要信息、实施分析、与相关方合作共同提出解决方案;

(3)指定的区域性PBCS性能监控组织将分析报告告知局方等管理单位、运营人或必要的相关合作方等。

(4)运营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数据链通信中经常发生的问题或数据链系统本身问题的报告,这些问题可能与系统性能、生产厂商或数据链运营商有关。

8.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要求 8.1总则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公布提供数据链服务的中国空域运营时,应按照公布的AIP要求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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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的规定

(1)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空域内或使用中国设施运行装有数据链通信功能的飞机之前,应该获得所在国颁布的有关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2)当在中国空域内运行时,如需使用数据链通信系统,必须安装和使用与AIP中要求的兼容性相符的数据链通信系统。并须以合适的数据链模式、在ATC所指定的合适频率上操作。

(3)航空器必须被分配一个由ICAO指定的24位飞机识别码作为一个特定的专用地址,该地址码能够被数据链识别。当该地址码设置后,即是唯一的。不能改变、不能重叠,不能设置与ATC或数据链安全功能存在潜在冲突的地址码。

(4)当在中国空域运行时,必须使用ICAO、本咨询通告或其它同等局方可接受的规范标准所指定的数据链的训练和程序。

(5)当发生与数据链运行不正常事件时,须按AIP所公布的方式进行报告。

(6)当外国航空承运人使用数据链通信运行中出现与数据链通信相关的不安全性能或情形,并对中国空域的持续安全运行存在威胁时,该承运人应:

a.按AIP所公布的方式进行报告;且

b.在自被通知起十日内,向负责管辖该承运人的地区管理局外航部门递交情况报告。

8.3外国航空承运人的数据链通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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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运营非中国注册飞机的外国航空承运人,局方不批准其数据链通信的安装、训练计划、MEL放行或维护计划,这些授权应按照承运人所在国或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标准执行。

由于在中国空域内运行,数据链通信和国家空域设施的兼容性非常重要,外国航空承运人应当遵守这些要求,确保数据链通信的正常运行和程序上的兼容性。

外国航空承运人在中国空域内或使用中国设施运行装有数据链通信功能的飞机之前,应该获得所在国局方颁发的关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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