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和评标。
第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 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办法》确定。
第四条 投标报价的方式除明标下浮率区间法外均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严格控制费率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实物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本省现行定额规定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市场信息
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自主报价,做到“统一量、放开价、市场决定价格”。投标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筑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5%以上为有效报价,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报价低于标底造价7%以上为有效报价。
第五条 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明标下浮率区间法三种。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特类、一类、二类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工程。该办法技术标分值占20%,商务标分值占8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三类房屋建筑工程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市政园林工程。该办法技术标采用合格通过式。
明标下浮率区间法,一般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该办法不设技术标,仅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第六条 评标程序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根据《 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经系统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评分,分值最高的,为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办法见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的评审方法见附件2。
明标下浮率区间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范围内报价,以最能符合标底下浮率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具体评审办法见附件3。
第七条 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有违反暂行办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8日县政府印发的《 县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政发?2003?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3、明标下浮率区间法
附件1:
综合评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