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文件
17.5.10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7.6招标人开标前检查投标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当众宣布核查结果。
17.7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 18、谈判小组
18.1招标人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标。
18.2 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的行业专家、使用方代表等组成。
18.3 谈判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8.4 谈判小组将对参加谈判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19、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9.1 公开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参加谈判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参加谈判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19.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参加谈判投标人试图向招标人和参与评标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0、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
20.1 谈判小组将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合格,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且基本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20.2 在详细评标之前,谈判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甲方与被保险单位的权利或参加谈判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参加谈判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谈判小组决定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0.3 如果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参加谈判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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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谈判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参加谈判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1、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谈判小组有权要求参加谈判投标人对其谈判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参加谈判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1.2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参加谈判投标人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参加谈判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1.3 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参加谈判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参加谈判投标人自行承担。
22、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2.1 谈判小组将按照第20条的规定,仅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标采用综合评比法。
七、授予合同 23、合同授予标准
23.1谈判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合格参加谈判投标人进行综合打分,根据评标得分的情况,由高向低排列,向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推荐出二名中标候选人。
23.2项目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一名中标人。
23.3项目监督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进行监督。 24、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4.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参加谈判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参加谈判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5、招标人授标时不得对谈判响应文件做实质性更改
25.1招标人不得对谈判响应文件中确定的内容作出任何实质性改变。 26、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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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3 在中标人按照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参加谈判投标人,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内蒙古自治区医院提交履约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帐户
28.2 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本票、汇票、支票。 28.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第26.3的规定去做,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可将标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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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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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5、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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