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 案例分析(免费)[1](7)

2019-09-02 17:39

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某甲的行为尽管最终取得了赔偿,但并不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他的投保行为带有风险性,他只是碰运气 \挣了更好,赔了就算了。\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某甲由此获得利益,是同推销员合谋,保险公司没有严格管理自己的人造成的结果。这是俩人合伙欺骗保险公司,但还不构成诈骗罪,不能认定为保险欺诈。而且,保险欺诈要以保险合同生效为基础,如对家庭财产故意放火致损,然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等行为,是故意对保险标的做出恶意后果的行为,具有主观性、可预测性,不符合保险的客观性、不可预测性的特点。故此认为某甲的行为不具备保险欺诈的特点。退回骗来的保险钱款可以,但不能治罪。

保险人认为某甲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最终骗取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价值数十万元),侵害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严惩。

试分析本案中保险推销员与某甲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并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原理。

分析与结论

首先,本案中历次签订的骗保合同由于非法,因此,都是自始无效的。投保人对耍投保的标的物应该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具备投保条件的必要前提,如对自己的家电、房屋,债权人对债务人某些物品的所有权等,否则即使签定保险合同,也是自始无效合同。对合同成立 \假生效\后产生的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要负保险人拒绝承担赔偿之责,严重的要依法治罪。其次,保险诈骗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以非法获得或占有保险金为目的,用合法的外衣与虚构的方法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显然,本案是非法虚构保险利益,非法编造保险标的,故意策划的骗保行为,而且,多年来,该保险推销员与某甲合谋,里应外合骗保数额高达几十万元,显然保险欺诈已经构成严重犯罪,已经不能简单地认定是什么特殊的投机行为了。

本例思考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构成要素问题,也即保险利益

31

问题;二是本案故意骗取保险金是否构成保险欺诈罪的问题。

首先,一个合格的保险标的是由一组以保险利益为核心的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基本要素包括财物与利益,或生命与身体的客观存在及其特征特性等东西。根据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只有投保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方可投保 (海上货运保险除外),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L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都属于保险欺诈,严重者构成犯罪。本案辩护方提出\如果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这种行为属于保险欺诈;如果没有这类有预谋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还不构成保险欺诈,仅仅属于一种特殊的投机行为。之所以说是特殊的投机行为,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次是这种行为极可能诱发保险欺诈\的说法是不对的,表面看似有理,其实根本不着问题本质的乱扯乱辩。多年来,该保险推销员与某甲合谋,里应外合,骗保数额高达几十万元,显然保险欺诈已经构成严重犯罪。

总之,本案表面上好象是投保人对于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其实此保险标的对于投保人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本案是保险推销人员与投保人合谋串通、故意策划的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欺诈,而且作案次数之多,骗取金额之巨,已经构成严重犯罪。

32


保险学 - 案例分析(免费)[1](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一年级数学教学案例分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