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全面加强海运陶土安全监管
2010年9月30日,从广东揭阳装运陶土开往山东的“惠盈168”轮在福建平潭澳前水域锚泊避风时,发生自沉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失踪。
事故发生后,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陈爱平常务副局长关于“核查‘惠盈168’轮装载陶土情况”和“从海事管理角度研究监管把关措施”的指示,广东海事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事故当日派出调查人员赶赴揭阳,对“惠盈168”轮装载陶土经过、陶土检测以及码头堆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八项工作部署,提出了三项工作建议,全面加强辖区海运陶土海事安全监管。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10月14日,广东召开海事局第三季度辖区安全形势分析会,梁建伟局长要求各分支局迅速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辖区海运陶土船舶监管,禁止船舶违规装运陶土;10月15日,广东海事局发出《关于加强装运陶土船舶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提出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局领导多次带队到有陶土出港的辖区开展督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是全面排查,重点防范。要求各分支局对辖区海运陶土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升海事监管技能,特别是掌握陶土含水率检验的简易方法,对陶土船舶签证手续从严把关,对不严格执行装载陶土相关规定的船舶,不予办理出港签证。
三是加强装运陶土船舶现场检查。对每一艘装载陶土的船舶,都
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船舶检查,重点检查船舶舱底管系、压载管系、水密设施和舱盖情况,禁止技术状况差的船舶和杂货船装运陶土;加强船舶装载陶土现场巡查,对货主提交的含水率检测报告有所怀疑的,要求货主重新检测,否则禁止装载;禁止雨天装载陶土;督促船舶做好陶土平仓。
四是加强船舶安全督促和提醒。10月15日以来,广东海事局对每一艘装运陶土的船舶都进行安全督促和提醒。向船员宣传事故案例和相关法规,督促船员掌握海运陶土知识和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求船方提交“船长声明”,确认已知悉陶土运输的危险性,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含水率确认、货物配载、船舶稳性计算、保证货舱污水井和管系畅通、掌握风力情况等安全措施。
五是加强陶土托运方和装货码头的宣传。召集陶土货主、装载码头等相关负责人,向其宣传、讲解“惠盈168”轮沉没事故案例和有关案例,要求他们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交通部《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好货物堆存、晾晒防水、含水率检测、货物平仓等工作。
六是筹备开展港口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源头安全整治活动。经过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含水矿产品、钢材等货物引发的沉船事故,发现事故船多是从中小港口出港,相关货主、码头对相关货物的风险性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生产效益,不执行货物证明文件审核、平舱和绑扎等安全管理规定,导致货物装船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广东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对策,开展整治行动,消除货物装
载造成的安全隐患。
七是举一反三做好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监管工作。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根据辖区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特点,积极研究部署和落实相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做好船舶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装载源头管理工作,并形成长效机制,防范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船舶沉没事故发生。
八是提升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监管业务水平。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加强学习《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辖区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执法学习研讨活动,使海事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特点、相关要求,提升海运精矿粉和含水矿产品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最后,提出加强海运陶土安全监管有关工作建议如下: (一)大力开展海运陶土专项整治行动。在一定时间内统一标准、统一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海运陶土监管高压态势,并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强制要求海运陶土船舶舱内压包。目前,按照《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陶土等含水矿产品,一是未明确可运含水率上限,二是由货主取样委托送检流程没有规范,存在一定漏洞,从而导致陶土含水率检测报告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而海事部门现场判断陶土含水率高低存在一定困难,建议海运陶土时,强制
要求在陶土顶部压包并形成纵向分隔,以防止陶土析出水分形成自由液面降低船舶稳性。
(三)进一步完善法规和技术标准。目前规范货物装载的《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盘元、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已不适应目前的管理体制和海运生产现状,建议制定完善海运陶土装船法规和技术标准,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管措施。
大连远洋运输公司与保险人和解赔付后诉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未提供托运货物含水率证明致运输中货物移动造成船沉货损追偿案 【 审理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原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 被告: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
原告所有的“江永关”轮于1995年1月26日在南通港装货完毕,船长签发了HA033号中远已装船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受载货物为硫精矿(黄铁矿精矿PYRITE CONCENTRATE)5087.2吨,目的港为日本秋田港。该轮于次日1153时驶离南通港。1月29日1200时,“江永关”轮航行于北纬31°45.05’、东经125°07’海域遇大风浪冲击,船体向左倾斜。船长派水手下舱看货,发现二舱货物向左移动,导致船舶向左倾斜。在采取了向右打压载水、放左后舱淡水等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后,终因情况恶化,货物移动造成的船舶倾斜难以
控制,1805时船舶倾斜达30°,船长请示公司后宣布弃船。“江永关”轮1915时于北纬31°14.5’、东经125°06.7’倾覆沉没。船载货物价值19.2万美元全损。
同年10月20日,货物保险人TOKIO MARINE & FIRE COMPANY LIMITED赔偿货主损失,取得代位求偿权,在香港扣押了原告所属的“嘉禾关”轮索赔3049.3万日元。原告最终与货物保险人签署和解协议,以10万美元了结其索赔。1996年1月18日原告依和解协议汇款,1月22日货物保险人确认收到索赔款。同年4月19日,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
原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诉称:造成“江永关”轮沉没的原因,是被告托运的货物含水率达10.11%,超过此类货物8%的可运含水率。交通部(88)交海字275号文件关于《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下称275号文件)规定,托运人托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应向承运船舶提供检验部门签发的含水率证明:一般货船装运上述精选矿粉含水率不得超过可运含水率。被告违反上述规定,未向我方提供此类证明,被告做为托运人,应承担法定责任。依海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10万美元及利息。
被告江西铜业进出口公司答辩称: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根据海商法规定,追偿时效为90天。本案追偿时效应从原告赔付款汇出之日的1996年1月18日起算。原告于同年4月19日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间,其请求不应予以保护。原告放弃适航免责抗辩权,在适航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