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倾覆。
大连海事法院经重审认为:1995年1月26日“江永关”轮船长签发的提单,是原、被告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依法有效。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提起索赔的时效为90天。原告与货物保险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依约汇款,索赔方确认收到赔款之日应为时效起算时间。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未超过追偿时效,被告时效抗辩的主张不予支持。赔偿和解协议虽未明确造成货损责任是否属原告免责的赔付范围,基于船舶沉没造成货物全损的事实,协议赔付10万美元并无不当。对被告抗辩原告不合理赔付的观点不予支持。
275号文件是交通部针对海运精选矿粉的特别规定,原告属远洋航运企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275号文件虽然规定了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含水率超过8%以上的硫精矿,但并不禁止承运人承运此类货物。《远洋船长业务指南》规定了船舶装运含水量达8%以上散装精选矿粉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航运实践中安全承运12.8%高含水率硫精矿的事实证明,承运含水率超过8%的硫精矿,并不必然导致船舶倾覆沉没。因此,原告认为“江水关”轮承运了含水率达10.11%的硫精矿,属被告违背275号文件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
本案中虽然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江永关”轮开航前已向原告送交了商检报告,但是,被告是否向原告送交商检报告,与“江永关”轮沉汉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275号文件规定了托运人应尽的义
务,同时也规定了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托运人不履行应尽义务,并不因此解除承运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原告在“江永关”轮开航前未尽职责,未按特种货物处理,未进行稳性计算,未要求向被告提供含水率报告,也未用简易方法检测含水率,未行使拒装的权利,违反了275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尤其是原告未采取设立纵向隔墙或纵向止移板等防止和减少货物在运输中横向移动的安全措施,违犯了27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原告的上述过错也违反了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的保证。“江永关”轮开航前的不适航,是该轮在航行中最终倾覆沉没的直接根本原因。原告应对其自身过错致船舶沉没及货物灭失承担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远洋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近期,我国沿海水域连续发生几起载运海运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船舶倾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2月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加强载运精矿粉船舶安全管理,防范此类重大事故的发生。
据介绍,各海事机构将在近期开展行动,深入掌握港口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运输、装运船舶及航运公司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对经常载运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船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加强现场监管,杜绝船舶装运超过流动含水量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此外,还要将安全管理建议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据了解,11月10日,部海事局已通过各地海事机构,在船舶进出港签证中,向在港的所有船舶送达《海上安全告示书》,并通过航行警告发布给在航船舶。部海事局约谈中远集团及相关航运公司负责人,明确提出安全管理要求。部海事局还在对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加大了对精选矿粉和含水矿产品运输的审核力度,在船员培训和考试中,也强化了对此类货物特性、危险性、装载及航行要求、遇险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据悉,目前,由部海事局起草的《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总结经验教训的案例集亦将于近期出版。
《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及装运精矿粉若干问题探讨
——林鹏鸠、张智勇
《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简称“BC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就除散装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的积载和运输安全标准的国际性规则。该规则通过介绍散装固体货物运输的一般建议,200多种典型散装固体货物的物理和(或)化学特性及其安全运输的特殊要求,散装固体货物试样采集和各特性指标的测试方法等内容,向海运主管机关、船舶所有人、货物托运人和船长提供安全积载和运输标准的指导。
但是,关于“BC Code”的法律地位,装载精矿粉等货物需注意问题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问题,实践和理论中均存在一定争议,本文现就前述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一、关于“《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法律地位”。
为说明这个问题,有必要提到航运界非常熟悉的两个重要国际公约“1974 SOLAS”公约和“MARPOL 73/78”公约。
众所周知,SOLAS公约主要关注的是“海上船舶和船上乘员的安全”,即“Safety At Sea”,而MARPOL公约主要关注的是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即“Marine Pollution At Sea”把两个公约结合起来看,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国际海事组织(IMO)”将“航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Safer Shipping Cleaner Ocean)”作为其最重要口号。
最新修订的SOLAS公约第VII章对“货物运输”做出了专门规定,并且根据货物类型分为四个部分:
A、包装危险货物的装运和散装固体货物的装运; B、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C、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的构造和设备;
D、船舶安全载运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辐射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国际规则。
作为公约前述四个部分补充,IMO下属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技术规则,具体为: A: IMDG Code和BC Code; B: IBC Code; C: IGC Code; D: INF Code;
前述5个规则,一开始均是作为IMO组织专家起草的技术性建议、规则和指南,仅具有建议性、指导性意义,并无和公约一样的强制约束力。后来经不断讨论、修订,IBC、IGC、INF、IMDG四个规则已先后成为SOLAS公约项下强制性规则。
顺便提一句,1985年MARPOL公约的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的修正案将IBC Code作为其附件,赋予其强制MARPOL公约附则III的“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则通过IMDG Code具体实施。因此,IM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