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参考答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利于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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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十)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的指导。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二)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当事人。同时,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内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十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十四)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十六)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十七)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施行条例的具体办法,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十九)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5.根据下面公文内容,概括文内小标题并将其填入划线部分空白处
国 务 院 安 委 会
关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
“7·28”爆炸事故的通报
2006年7月28日8时45分,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工商核准拟用名)1号厂房(2400平方米,钢框架结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2人,受伤29人,其中3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政府积极组织现场抢救,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作出批示,省长梁葆华、副省长仇和赶赴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带领工作人员赴现场,协助指导处置和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初步调查分析,通报如下:
一、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是2002年盐城氟都化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与德国CCI公司(贸易公司,股比31%)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7月,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合资公司将氟化工生产线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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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射阳县临海化工集中区,拟成立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总投资2500万元。主要产品是:2,4-二氯氟苯(生产能力4000吨/年)。
发生事故的1号生产厂房(投资约800万元)由硝化工段、氟化工段和氯化工段三部分组成。硝化工段是在原料氟苯中加入混酸二次硝化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氟化工段是在外购的2,4-二硝基氯苯原料中加入氟化钾,置换反应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氯化工段是在氯化反应塔中加入上述两个工段生产的2,4-二硝基氟苯,在一定温度下通入氯气反应生成最终产品2,4-二氯氟苯。
二、
2006年7月27日15时10分,首次向氯化反应塔塔釜投料。17时20分通入导热油加热升温;19时10分,塔釜温度上升到130℃,此时开始向氯化反应塔塔釜通氯气;20时15分,操作工发现氯化反应塔塔顶冷凝器没有冷却水,于是停止向釜内通氯气,关闭导热油阀门。28日4时20分,在冷凝器仍然没有冷却水的情况下,又开始通氯气,并开导热油阀门继续加热升温;7时,停止加热; 8时,塔釜温度为220℃,塔顶温度为43℃;8时40分,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
据估算,氯化反应塔物料的爆炸当量相当于406千克梯恩梯(TNT),爆炸半径约为30米,造成1号厂房全部倒塌。
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市、县消防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扑救,环保部门立即对现场周围大气、水和土壤进行连续监测。28日13时大火扑灭,由于对地面水采取了措施,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没有造成大的污染。目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和事故责任展开调查。 三、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并最终导致其分解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⒈该项目没有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建企业未经设立批准(正在后补设立批准手续)、生产工艺未经科学论证、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组织试生产,而且违法试生产五个月后仍未取得项目设立批准。
⒉该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边施工、边试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现场人员过多,也是扩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四、
这次事故是多年来化工行业发生的最严重的特大伤亡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性质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一)立即开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有合法合规的项目审批、安全核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
(二)严格控制化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严格化工企业的安全准入。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把好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批准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化工行业是高危行业,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决不能降低安全技术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已经合法批准并经复查后的建设项目要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投料试车的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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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活动。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安全投入,认真排查隐患并及时整改。加强对开停车、检维修和新产品试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的作业方案和规程,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安全生产。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事故状态下地面“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技术措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岗位培训,规范现场安全管理。
(四)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领导下,抓紧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苏省和各省(市、区)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都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政府领导下,通过联合执法认真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促进化工工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答案: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事故原因初步调查分析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
关于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
“7·28”爆炸事故的通报
2006年7月28日8时45分,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工商核准拟用名)1号厂房(2400平方米,钢框架结构)发生一起爆炸事故,死亡22人,受伤29人,其中3人重伤。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政府积极组织现场抢救,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作出批示,省长梁葆华、副省长仇和赶赴现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带领工作人员赴现场,协助指导处置和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初步调查分析,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是2002年盐城氟都化工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与德国CCI公司(贸易公司,股比31%)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7月,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合资公司将氟化工生产线搬迁至射阳县临海化工集中区,拟成立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总投资2500万元。主要产品是:2,4-二氯氟苯(生产能力4000吨/年)。
发生事故的1号生产厂房(投资约800万元)由硝化工段、氟化工段和氯化工段三部分组成。硝化工段是在原料氟苯中加入混酸二次硝化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氟化工段是在外购的2,4-二硝基氯苯原料中加入氟化钾,置换反应生成2,4-二硝基氟苯;氯化工段是在氯化反应塔中加入上述两个工段生产的2,4-二硝基氟苯,在一定温度下通入氯气反应生成最终产品2,4-二氯氟苯。 二、事故简要经过
2006年7月27日15时10分,首次向氯化反应塔塔釜投料。17时20分通入导热油加热升温;19时10分,塔釜温度上升到130℃,此时开始向氯化反应塔塔釜通氯气;20时15分,操作工发现氯化反应塔塔顶冷凝器没有冷却水,于是停止向釜内通氯气,关闭导热油阀门。28日4时20分,在冷凝器仍然没有冷却水的情况下,又开始通氯气,并开导热油阀门继续加热升温;7时,停止加热; 8时,塔釜温度为220℃,塔顶温度为43℃;8时40分,氯化反应塔发生爆炸。
据估算,氯化反应塔物料的爆炸当量相当于406千克梯恩梯(TNT),爆炸半径约为30米,造成1号厂房全部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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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市、县消防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扑救,环保部门立即对现场周围大气、水和土壤进行连续监测。28日13时大火扑灭,由于对地面水采取了措施,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没有造成大的污染。目前,江苏省人民政府已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和事故责任展开调查。 三、事故原因初步调查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在氯化反应塔冷凝器无冷却水、塔顶没有产品流出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停车,而是错误地继续加热升温,使物料(2,4-二硝基氟苯)长时间处于高温状态并最终导致其分解爆炸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⒈该项目没有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新建企业未经设立批准(正在后补设立批准手续)、生产工艺未经科学论证、建设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安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低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组织试生产,而且违法试生产五个月后仍未取得项目设立批准。
⒉该企业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场管理混乱,边施工、边试生产,埋下了事故隐患。现场人员过多,也是扩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这次事故是多年来化工行业发生的最严重的特大伤亡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性质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一)立即开展违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排查整顿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是否有合法合规的项目审批、安全核准、设计审查手续,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于非法建设和严重违法的项目,要坚决依法关闭或取消。
(二)严格控制化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严格化工企业的安全准入。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科学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把好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的各类批准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化工行业是高危行业,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决不能降低安全技术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投资、盲目发展。已经合法批准并经复查后的建设项目要切实加强建设施工、竣工验收、投料试车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活动。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安全投入,认真排查隐患并及时整改。加强对开停车、检维修和新产品试生产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的作业方案和规程,加强人员培训,确保安全生产。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事故状态下地面“清净下水”不得排放的技术措施。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和岗位培训,规范现场安全管理。
(四)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领导下,抓紧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全面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江苏省和各省(市、区)安全监管及有关部门都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政府领导下,通过联合执法认真开展中小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许可日常监管,坚决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环境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促进化工工业的健康发展。 五、调整句子顺序
1.请按照公文写作的要求,将文内标号的句子顺序调整好,使之恢复原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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