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追溯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信息采集人员必须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及时上交或者录入数据。
第二条 同一种采集信息,从头到尾必须由同一个人负责采集,以便分清职责,找到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信息录入人员录入信息时必须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录入,有任何问题及时与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交流沟通。
第四条 信息录入人员对信息有疑问的地方或者出现错误的地方必须一一记录,注上详细的修改意见和说明,并且当面提交给信息采集人员。 .
第五条 审核人员对采集信息可以提出质询,对解释不清楚或解释不合理的应当记录在案,提交给生产办公室。
第六条 信息采集人员在接到修改意见以后,立即回采集点进行修改(只能修改校对人员标注的地方,其他地方不允许修改和删除),修改完毕后立即传递给审核校对人员,重新校对修改部分。 第七条 审核校对工作应该在_一个作业期完成后2—3天内完成。
第八条 审核校对人员必须认真每一数据的核实,核实完毕后方可将数据接收到企业数据库中,以后决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九条 信息采集人员如果拒不修改或者怠工,审核校对员应该将此类情况立即向生产办公室公室汇报。
第十条 接收后的数据如果一经发现存在问题,校验人员和采集人员都将按照第八节中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追溯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追溯标识是溯源信息的载体,追溯标识的管理是溯源体系运行过程中最为基础的环节。
第二条 追溯标识由公司统一进行购买,标识张贴者必须按量向公司进行统一申领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 未张贴完的标识必须及时归还,进行登记,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带走。
第四条 标识张贴位置尽量保持一致,保证产品相同规格规范。